請問各位:
釋字第583號解釋針對公務員考績法 專案考績免職之行使期間
認為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
但現在懲戒法修正後有三種行使期間
應該類推適用哪個行使期間呢?
1.休職:10年
2.減少退休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5年
3.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退休金:無行使期間-->依解釋意旨 應該不會是這個?
感謝各位~~
(背不完啊~~~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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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3號解釋針對公務員考績法 專案考績免職之行使期間
認為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
但現在懲戒法修正後有三種行使期間
應該類推適用哪個行使期間呢?
1.休職:10年
2.減少退休金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5年
3.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退休金:無行使期間-->依解釋意旨 應該不會是這個?
感謝各位~~
(背不完啊~~~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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