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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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78年9月9日78台華法一字第305892號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其中,但書所稱「農、工、礦、交通或新聞
  出版事業」固未將其他主要事業,如林、漁、牧、狩獵業,製造業,水電燃
  氣業,營造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
  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事業,逐一列舉,惟揆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目
  的,係在適度規範公務員之投資行為,故對其投資型態、投資額度及所投資
  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等事項均有所限制,以促使公務員能專心職務
  、努力從公,換言之,其目的似非在於限制公務員所投資之事業類別。
二、公務員投資於營造業公司為股東,如其投資行為符合下列要件:「(一)所
  投資之事業,非屬其服務機關所監督。(二)僅得投資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按:72年12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無兩
  合公司),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三)投資之股份總額未超過其
  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當為法所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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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6-21
謝謝解答!
Mia avatarMia2013-06-25
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