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工作
By Rosalind
at 2011-07-11T00:00
at 2011-07-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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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說的適用對象
是指「受有俸給之文職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納在政府工作的工友跟駐衛警也包含在內嗎?
煩請解答
謝謝
是指「受有俸給之文職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納在政府工作的工友跟駐衛警也包含在內嗎?
煩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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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1-07-11T23:47
at 2011-07-11T23:47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2.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職武職及公營事業人員.
(1) 司法院釋字第 113 號,雇員(工友跟駐衛警)之管理,雇員(工友跟駐衛警)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但究同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裁判字號50 年判字第 73 號:至聘用人員之給與,苟其薪給待遇實
質上與一般公務人員之俸給無何差異,即不能僅以其名稱不同而認
其性質亦不相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俸給,自應解為包括聘用人
員此種薪給而言,方與該法條為約束公務員忠勤職守專心服務之立
法旨趣相符。且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聘用人員
應以有給專任為限,則其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第十四等條之限
制,尤屬顯然。
3.工友跟駐衛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之規定,且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聘用人員 應以有給專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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