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職時遇到困難,想來詢問各位大神,
本人任職於補教業,
於二月底時向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為避免造成職務交接上的困難,
預告於“三個月”後五月底離職。
主管向雇主回報時,
雇主提及當初的入職規範及合作契約載明,
因補教的工作特殊性,
為避免公司及學生權益受損,
僅能於學校學期轉換二月及六月時離職,
要求我任職至六月。
請問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如於五月時仍自行離職,是否違反公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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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於補教業,
於二月底時向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為避免造成職務交接上的困難,
預告於“三個月”後五月底離職。
主管向雇主回報時,
雇主提及當初的入職規範及合作契約載明,
因補教的工作特殊性,
為避免公司及學生權益受損,
僅能於學校學期轉換二月及六月時離職,
要求我任職至六月。
請問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如於五月時仍自行離職,是否違反公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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