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任職在"與台灣最有良心的食品公司" 同音的新加坡商
從事業務的工作
服務年資將於今年六月屆滿三年
因今年業績落後
在本月公司給了一張公文
內容大概是這樣說的
聘僱函中第四條提到: 若每月銷售未達X台
且連續三個月未達X台
公司有權不經預告終止聘僱關係
今公司願再給你一次機會並以此通知函為告知
若104年4月銷售未達X+2台,本公司將於104年4月30與您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
------
目前狀況大概是這樣子
公司他們不願意資遣
他們傾向將你調動到洗車部門或者其他使用勞力的工作
然後調動後的距離應該從原本的25公里 變成接近40公里
請問這樣是否能使用調動五原則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倘若我無法接受調動,公司又不願意資遣
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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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在"與台灣最有良心的食品公司" 同音的新加坡商
從事業務的工作
服務年資將於今年六月屆滿三年
因今年業績落後
在本月公司給了一張公文
內容大概是這樣說的
聘僱函中第四條提到: 若每月銷售未達X台
且連續三個月未達X台
公司有權不經預告終止聘僱關係
今公司願再給你一次機會並以此通知函為告知
若104年4月銷售未達X+2台,本公司將於104年4月30與您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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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狀況大概是這樣子
公司他們不願意資遣
他們傾向將你調動到洗車部門或者其他使用勞力的工作
然後調動後的距離應該從原本的25公里 變成接近40公里
請問這樣是否能使用調動五原則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倘若我無法接受調動,公司又不願意資遣
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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