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題(勿貼文) - 工作
By Joe
at 2014-06-21T00:00
at 2014-06-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請問我在去年102年8月1日上任管委會主委.年底102年12月29日開會又被選出.請問到今年103年8月1日這樣算任職到期一年嗎?
2.主委辭職信這樣寫具法律效力嗎?
辭職聲明書 中華民國103/6/20
本人XXX擔任甜蜜家園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因個人事務繁忙、無瑕賡續服務社區,擬自民國103年6月20日起,辭去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相關保管之(一)土地登記謄本.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組織報備.免扣繳憑.單.保固書.公文.隨身碟.管理室鑰匙一把(二)帳務資料存摺(財委)XXX(三)印章(監委)XXX
擬於民國103年7月1日前,靜候貴委員會指派適員辦理交接;
逾期,本人將封存相關移交物件至管理室.爲順暢社區運作,特此聲明並請見諒!
3.住戶大會一年可開幾次?我現任社區是說一年一定要開2次.其他要開可開嗎?(問題多的社區)
4.想要卸任沒人出來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受不了了!!!!!!!!!!!!!!!!!
請非常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者替我排解疑難感謝!
已更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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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已更新項目:
還有我社區是機械式停車位住戶購買.管委會有跟廠商簽約保養.損壞費用是住戶自理.並非管委會出錢.發生問題是車主要自行找廠商還是管委會?
3 個已更新項目:
阿宗大師:
請問:
1.(再怎麼寫也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信到底要寄到哪裡?怎麼寄?是寄存證信函還是一般雙掛號信件?
2.我社區管委會只有主委.監委.財委.沒有副主委怎麼辦?
3.我103/7/31任滿以後.還是沒有人出來接主委位置.我還是要負責任嗎?
4.最好連委員的身分一併請辭.怎麼辭?我真的很想全身而退.
麻煩你了!謝謝!
2.主委辭職信這樣寫具法律效力嗎?
辭職聲明書 中華民國103/6/20
本人XXX擔任甜蜜家園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因個人事務繁忙、無瑕賡續服務社區,擬自民國103年6月20日起,辭去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相關保管之(一)土地登記謄本.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組織報備.免扣繳憑.單.保固書.公文.隨身碟.管理室鑰匙一把(二)帳務資料存摺(財委)XXX(三)印章(監委)XXX
擬於民國103年7月1日前,靜候貴委員會指派適員辦理交接;
逾期,本人將封存相關移交物件至管理室.爲順暢社區運作,特此聲明並請見諒!
3.住戶大會一年可開幾次?我現任社區是說一年一定要開2次.其他要開可開嗎?(問題多的社區)
4.想要卸任沒人出來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受不了了!!!!!!!!!!!!!!!!!
請非常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者替我排解疑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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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社區是機械式停車位住戶購買.管委會有跟廠商簽約保養.損壞費用是住戶自理.並非管委會出錢.發生問題是車主要自行找廠商還是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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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宗大師:
請問:
1.(再怎麼寫也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信到底要寄到哪裡?怎麼寄?是寄存證信函還是一般雙掛號信件?
2.我社區管委會只有主委.監委.財委.沒有副主委怎麼辦?
3.我103/7/31任滿以後.還是沒有人出來接主委位置.我還是要負責任嗎?
4.最好連委員的身分一併請辭.怎麼辭?我真的很想全身而退.
麻煩你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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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4-06-23T06:34
at 2014-06-23T06:34
不然依《民法》規定,只要你辭職的意思表示已通知到達相對人(管委會),就發生效力。
也就是辭去主委員是單方面即可表示成立的法律行為(不**別人也無法強迫),原則上不必得到管委會的了解或同意,也可以發生效力。因此,只要能夠證明所謂「辭職聲明書」已合法送達管委會,即可發生效力。
為了避免收受該辭職聲明書的主委事後否認有收到辭職聲明書,或者該聲明書因故滅失或不存在,建議透過郵局以雙掛號的方式,將聲明書以存證方式寄給管委會收可,不一定要公告,況且社區的公佈欄應該也不是隨意想貼就貼是吧?!其次回應板主的提問:1.請問我在去年102年8月1日上任管委會主委.年底102年12月29日開會又被選出.請問到今年103年8月1日這樣算任職到期一年嗎?
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辦理,通常任期是以1年為單位計算,所以年底那1次推選是多餘的,只是不知道貴社區的用意為何? 2.主委辭職信這樣寫具法律效力嗎?
只要主委辭呈能確實的送達管委會表達意願,並有做交接的意圖, 這樣的辭職信就具有法律效力。
3.住戶大會一年可開幾次?我現任社區是說一年一定要開2次.其他要開可開嗎?(問題多的社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原本是1年至少1次即可,要辦1年2次也沒有說不可以,就看貴社區的住戶規約是怎規定的。
4.想要卸任沒人出來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受不了了(1) 向管委會表達辭職的意願及準備辦理移交的工作。(2) 失去區分所權人或住戶資格即無法當任委員職務。
2014-06-25 23:10:52 補充:
發生問題是車主要自行找廠商還是管委會?
管委會的存在目的主要是維護社區內住戶的環境品質與居家安全
所以基本上屬於服務性的義工團隊
既然與廠商簽訂的人是管委會的主委,
設備上維護有問題自然由管委會出面協調比較好
後續在將處理結果告知給住戶知悉
2014-06-25 23:18:00 補充:
失去區分所權人或住戶資格即無法當任委員職務=搬家
是的!的確如此!指的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而以!
而所謂的辭職信不需公告,是因當事人(辭職的主委)無法決定能不能將其公告的事情
因為已屬管委會的權責了!難道沒公告就不能辭職嗎?當然不是!
2014-06-27 23:38:48 補充:
基本上公務員是要依法行政的而不是個人的見解,
所以很想挑戰該位使用管理科科員的論述:
1.主任委員的辭職信是需要公告是依據哪一條規定?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准予核備的該社區住戶規約(非範本)
2.也要另寄雙掛號給管委會其他委員
這又是依據哪一條法令規定?寄給管委會後還須寄給每位委員?
每一位委員的住址怎得知?現在有個資法總幹是能給嗎?
若是一個委員沒收到難道辭職無效嗎?
請教專業的律師也許是正解,但是哪些律師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專業
那要看版主的判斷能力了!而我也不是專業人士!
2014-06-29 00:37:45 補充:
rabbit36884.tw 大說的有理!
只是不知道版主的社區內管委會對於公布欄的規定如何
是否能夠自行張貼公告
因為在我所住過的社區經驗中
住戶是不能私自在公佈欄上張貼文件的喔
By Hedda
at 2014-06-24T15:42
at 2014-06-24T15:42
辭呈必須公告,公告之後,辭職才有效。而一但公告辭職後,就不用再負責,最多是負保管交接文件之責而己。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僅有管委會的成立(包括主委的更替)與有關同條例第8條所指的規約規定需要報備。而所謂「...作成會議記錄後報請主管機關...」諸語,主管機關僅是要知道誰是新主委而己,才不管舊主委是誰呢...^^
2014-06-25 12:13:27 補充:
管委的出任與社區住戶之間,在法律上屬於「委任」關係,當事人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委任關係,所以沒有什麼所謂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同時非對話的意思表示,自當事人知曉時,發生效力,這在民法上也有其明文規定。你的辭任,因為管委是由全體住戶選任,而非管委會,所以只要公告而周知後,辭職就生效力(光是和管委會講,還不一定算數)。
至於辭主委,而辭不辭委員?通常都是辭了啦,再者依法視當事人的真意來決定,不而要去玩文字上的遊戲了...^^
2014-06-27 20:34:01 補充:
我們一條一條來說吧!
有關「但新任主委若未報請核准備查,請問主管機關的資料上主委是誰呢?」諸語,答案當然是舊主委的名!但是不代表是舊主委的名,舊主委就必須負責,因為在實務上認為,主管機關的報備,僅是行政上的管理,不代表實際的法律關係,試問,如果新主委如果死都不肯去報備更名,那舊主委是不是要負責到死?新主委個個這麼聰明?那誰是白痴的舊主委?
有關「然主任委員實不能適用該規定」諸語,但是實務上認為是「委任」關係,並不是「代理」關係,這你可以去查法學資料庫裡的各判決書,法院如果處理管理委員被選任、罷免問題?
2014-06-27 20:51:14 補充:
至於「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諸語,在實務上認為,那是管委會單方面就選任與解任的「職權」,不影響當事人選任與解任的效力。我們先不管理由,例如...管委會「開除」某個委員...!
反向思考一下
如果管委會不公告選任或解任的結果,那是不是就沒有選任或解任的結果...^^
2014-06-27 20:57:55 補充:
有關「為什麼回答的都跟工務局管理使用科都不一樣?」諸語
那是因為知識+的很多用戶去曲誤法令或偏執自己主觀的認知!雖然主管機關(包括非正式的人員回答)的法律見解也不一定正確,但是總比這裡的「玩家」好多了...^^
2014-06-27 21:58:16 補充:
律師說的,也不一定是對的,要不然怎麼會有人官司敗訴?
法官說的,也不要以為是真理啊,要不然怎麼會有抗告、上訴等救濟程序...^^
2014-06-28 11:03:54 補充:
根據版主的前後文,所謂主任委員的辭職信是需要公告?真正的意思應該是:版主自己公告自己的辭職信即可,而不是所謂通知到達相對人(管委會)...
我們不用去爭論所謂的相對人指的是誰?但我想一公告,任何人都會知道,任何人當然也包括管委會...
即然有人主張「...原則上不必得到管委會的了解或同意,也可以發生效力...」諸語,那又何必執著於所謂的送達管委會呢?
在法律上,管委辭職...只要自己在社區用於公告之處那麼一張貼,可以讓不特定人所共聞共見,該人就是辭職...這點不用爭...不用辯...^^
2014-06-29 21:56:47 補充:
我實在不懂這些網友在講什麼?
管委會如何管理公告欄?那是管委會的事!但住戶只要「單方面」做出公告的動作,就完成了公告應有的法律效果。而寄雙掛號給其他委員,可能也是一種公告的方法而己,需要爭執這種問題嗎?
事情有那麼複雜嗎? 難到你們要說「某委員辭職公告未依社區程序而擅自張貼,所以辭職無效」嗎?...^^
2014-07-03 23:41:57 補充:
舊主委辭任後,到新主委出任前,不過是社區處於「沒有主委」的狀況,更談不上什麼管理負責人是誰了!
如果按樓上的調調,那如果一直都沒有選出新主委呢?或選出後,沒人來交接呢?
那是不是就要做所謂的「管理負責人」一輩子?或所謂的不能「卸責」呢?
最後如果公告只是形式上的辭任,不具有法律效力?那怎樣才有所謂的「法律效力」?...在告訴我們所謂的法律效力前,請先告訴我們是那條法律這麼說吧 :)
2014-07-04 17:50:25 補充:
如果沒有規定,那你就不能這麼說!
就算有規定,也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By Emma
at 2014-06-24T02:50
at 2014-06-24T02:50
2014-06-25 20:26:27 補充:
我已有打電話向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詢問科員.
1.辭職信是需要公告的.
2.也要另寄雙掛號給管委會其他委員
2014-06-25 20:27:10 補充:
辭職信內容:
公 告
辭職聲明書 中華民國103/6/23
本人XXX擔任甜蜜家園社區第X屆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因個人事務繁忙、無瑕賡續服務社區,擬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辭去甜蜜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甜蜜家園管理委員會委員身分及職務。
本人特聲明.即日起本人XXX自動放棄甜蜜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甜蜜家園管理委員會委員身分及職務。
如果大樓尚有其他事務.請速改選並推舉一人為之.以上致甜蜜家園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
2014-06-25 20:27:20 補充:
相關保管之(一)組織報備...主委(二)存摺.....財委(三)存簿印鑑.....監委.擬於民國X年X月X日前,靜候貴委員會指派適員辦理交接;逾期,本人將封存相關移交物件至管理室.爲順暢社區運作,特此聲明並請見諒!
辭職的感覺真好!
2014-06-25 20:36:36 補充:
失去區分所權人或住戶資格即無法當任委員職務=搬家?
不需要只要辭職聲明書公告就具有效力
寄雙掛是有憑證
2014-06-26 23:04:04 補充:
為什麼回答的都跟工務局管理使用科都不一樣?
2014-06-29 14:33:38 補充:
請財委或監委貼!工務局管理使用科跟我說公告和寄雙掛號給社區其他委員即可.
總而言之.主委這個位置不是人**.動不動就被別人當奴才指使來.指使去!
沒做錯還要被罵.怪東怪西.一下要便宜.一下又要貴的.找人麻煩!
現在社區群龍無首都在擺爛!
2014-07-08 12:27:09 補充:
工務局管理使用科這些人不專業嗎?一定要律師嗎?我們社區以前也有律師主委辭職.還沒有用公告和寄雙掛號.口頭請辭.還不是都辭掉了!只是一個小小社區主委.為
2014-07-08 12:27:23 補充:
何要放大像總統一樣.不幹了!辭職了!哪一條法律可以勉強?空窗期都辭職了還要負責任?這又是哪一條法律規定的?社區規約是人訂出來的.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要是這樣誰還敢住社區買公寓大廈?把一個小小社區放大好像沒做好主委責任是犯天條?
2014-07-08 12:27:30 補充:
一樣.不要太誇張了.把這種精神拿去辦案對付壞人.或是把這種精神拿去幫助弱勢.不是更好?我現在辭職了.我社區監委也辭職了.只剩下財委.我們財委說若有人不信任他.他也會辭職.大家都在擺爛.就爛下去吧!對這個自私自利.錄音錄來錄去.又愛告來告去的社區.誰敢多事
By Irma
at 2014-06-21T12:48
at 2014-06-21T12:48
1.主任委員辭任應依社區規約規定,若無規定.最好立刻重新選主委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原則上有書面辭職書並公告於社區明顯處才有效力.如大師所言最好連委員都辭任
2.依社區規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沒有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少一年一次.
3.你已完成卸任程序不用理會誰當主委.
4.機械車位問題要看合約內容,請你先查明是全責保養還是半責保養.
2014-06-23 13:39:38 補充:
你辭任書上已寫明辭去主任委員職務,再加上請辭社區委員即可.記得公告在社區明顯處並拍照存證.
2014-06-25 13:23:24 補充:
內政部頒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載明,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或許您社區有不同的規定,範本可參考.
2014-06-25 13:30:40 補充:
補充一下,版主看一下你們社區規約,是否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管理委員選舉是否另規定於規約中,你想全身而退最好連召集人身份也請辭.
2014-06-27 21:52:24 補充:
版主魚子,工務局裡面的承辦人員對公萬大廈管理條例的解釋也不一定是最正確的.還是要由專業的律師來,否則為什麼很多社區會聘請法律頧問呢.
2014-06-29 17:05:21 補充:
第一次聽到委員職務辭任要寄雙掛號給其他委員的事,我也想問政府承辦人員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規定,我還是認為公告即可.至少是依據規約範本當參考.
公告的確不是任何住戶可以隨意張貼,在沒有聘請總幹事的社區,可以貼公告的人只有一個那就是主委,除非社區規約另有規定.版主無須請財委或監委貼,試想你收到主委的辭職公告,你會去貼嗎?
2014-07-03 18:42:34 補充:
給版主魚子,主任委員辭任後,一直到新主任委員選出這段期間,社區管理負責人還是你,請注意你的責任還在,儘速交接才能卸責.
公告只是形式上的辭任,不具有法律效力,很遺撼.
2014-07-04 16:10:43 補充:
很遺撼,社區規約沒有規定主任委員職務代理制度就是如此,希望看到此文的社區能夠重視社區規約內容有無訂定相關條文.
By John
at 2014-06-23T06:14
at 2014-06-23T06:14
如果任期一年的話
是的(比較正確的說法是103年7月31日任滿)
2.主委辭職信這樣寫具法律效力嗎?
辭職聲明書 中華民國103/6/20
本人XXX擔任甜蜜家園社區第17屆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因個人事務繁忙、無瑕賡續服務社區,擬自民國103年6月20日起,辭去本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委員職務。
相關保管之(一)土地登記謄本.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組織報備.免扣繳憑.單.保固書.公文.隨身碟.管理室鑰匙一把(二)帳務資料存摺(財委)XXX(三)印章(監委)XXX
擬於民國103年7月1日前,靜候貴委員會指派適員辦理交接;
逾期,本人將封存相關移交物件至管理室.爲順暢社區運作,特此聲明並請見諒!
再怎麼寫也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3.住戶大會一年可開幾次?我現任社區是說一年一定要開2次.其他要開可開嗎?(問題多的社區)
法律規定一年至少一次
規約規定二次則依規約
如有必要時可開臨時會
(那個社區問題不多)
4.想要卸任沒人出來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受不了了!!!!!!!!!!!!!!!!!
請辭後職務由副主委代理
最好連委員的身分一併請辭,才不會再被選上
還有我社區是機械式停車位住戶購買.管委會有跟廠商簽約保養.損壞費用是住戶自理.並非管委會出錢.發生問題是車主要自行找廠商還是管委會?
住戶委託管委會執行事務
管委會委託廠商保養設備
所以是
住戶找管委會
管委會找廠商
也就是
廠商對管委會負責
管委會對住戶負責
以上供參
2014-06-25 05:36:14 補充:
1.(再怎麼寫也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
信到底要寄到哪裡?怎麼寄?是寄存證信函還是一般雙掛號信件?
主委若是經管委會選任,請辭需先經過管委會議決議通過
作成會議記錄後報請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核准備查
如有聘請樓管公司可以請其協助
2.我社區管委會只有主委.監委.財委.沒有副主委怎麼辦?
另選任主委或由監委代理
3.我103/7/31任滿以後.還是沒有人出來接主委位置.我還是要負責任嗎?
是的
雖然任期屆滿,但未交接仍需負責
4.最好連委員的身分一併請辭.怎麼辭?我真的很想全身而退.
如意見者所述
2014-06-25 05:41:35 補充:
辭呈不需要公告(公告也無效力)
會議記錄經核准備查後才需要公告
2014-06-27 06:09:06 補充:
感謝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主管機關僅是要知道誰是新主委而己,才不管舊主委是誰呢...^^ 』
是的
但新任主委若未報請核准備查
請問主管機關的資料上主委是誰呢?
當然還是版主,如此版主如何全身而退?
『管委的出任與社區住戶之間,在法律上屬於「委任」關係,當事人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委任關係,所以沒有什麼所謂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備查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此言無誤
然主任委員實不能適用該規定
因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所以應適用關於代理相關規範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民法第108條定有明文
2014-06-27 06:09:54 補充:
再言辭呈
辭呈實屬於表意人之書面意思表示
應於送達相對人(管委會)時生效
然此僅為單方之意思表示有效而已
主任委員之代理權不會因此而消滅
(意思表示有效但法律行為無效)
至於公告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公告的是選任或解任的結果
發表辭呈僅係為解任的過程
公告週知只是徒增困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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