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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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向警方報案其發生交通事故,並於警方之交通事故調查筆錄中為不實之陳述(如:兩車並未發生碰撞,自行坦承有碰撞,欲報車險),經警方調查後,係發現為假車禍。

請問:甲於警方之交通事故調查筆錄中所為不實之陳述是否會另構成<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手機排版,有點亂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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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3-13
我看214 是都該當啦 應該算有致損害他人(保險公司)吧??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4-03-17
還有詐欺取財罪的問題吧?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3-17
先不論詐欺罪.公務員(警方)是否為實質之審查(車禍之真偽)
之義務+足生損害於公眾or他人...始構成刑法214??
Donna avatarDonna2014-03-17
不成立214吧,筆錄的功能是記載他人所陳述之內容,甲講
甚麼警察就記錄甚麼於筆錄上,哪裡有登載不實?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3-19
實務:成立 因無裁量權,聽啥寫啥91.17th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3-22
不成立喔!抓準客體 如果一個客體沒有公共信用的問題就
不會成立本章之罪 筆錄的功能大家都知道吧 沒有人會
Annie avatarAnnie2014-03-26
期待它內容會百分之百真實 頂多是不真實的話有後續的
其他責任 但是就文書本身是沒有偽造(無形)的問題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3-31
實務上不成立,99台上4910、101台非39 警詢筆錄有依照受詢
Oscar avatarOscar2014-04-04
人陳述為記載之義務 因如實登載(講的=記的) 故"無登載不實"
Kumar avatarKumar2014-04-07
即使警察明知對方胡謅亦同 若警察任意更改反而是他自己213
Hedda avatarHedda2014-04-12
至於與真實是否符合之證明非筆錄所要及所能證明(非其目的)
綜上 若如實記於筆錄 則此登載不生公共信用之問題 人民仍信
Hardy avatarHardy2014-04-13
賴公務員正當行政(沒竄改/亂來) 214保護法益自不生損害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4-14
除非對方與警員事先謀劃串供 兩人一起一搭一唱(但此時說的依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4-18
然=記的) 記載虛構不實事項而足生損害於公眾他人 對方就可能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4-20
會成立214 警員則應為213
Puput avatarPuput2014-04-21
至於學說重點似乎放在公務員事實上有無被"利用"之情 有無認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4-23
知並非重點(當然亦有反論 見解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