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殺人 - 考試
By Hedy
at 2012-12-02T21:51
at 2012-12-02T21:5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orrows (sorrows)》之銘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3)客觀歸責論
: : 客觀歸責論是德國刑事通說(民事還是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製造法律不容許的
: : 風險與風險實現
: : 以這題來說,甲對乙製造一個法律不允許的風險,但是風險並沒有實現
: : 所以沒有因果關係
: 因果關係的理論,已經有標準句式
: 因果關係定義:行為與結果間之支配關係
: 1.條件關係
: 句式: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
: 2.相當因果關係
: 句式:如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
: 3.條件理論+重要性理論
: 句式:因果關係,採條件理論判斷之,且於結果歸責上,此條件須有刑法之重要性
: 4.條件理論+客觀歸責
: 句式:結果原因,採條件理論判斷之,且結果歸責乃其所製造風險之實現
: 其中3.4.都是區分因果思想與歸責思想下的產物(有無因果關係、有無可歸責性 分別檢討)
: 都是以條件的因果關係成立為前提
基本上小弟學的東西和s大是一樣的
說不定是同一個老師教的XD
想補充一下
一開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自然因果和行為評價
一開始是用自然因果來判斷 也就是條件理論或條件因果關係
後來很快就發覺這樣的操作 牽拖太多人
連行為人的媽媽都和被害人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就開始試著限縮條件因果的適用 所以出現了所謂修正條件因果關係
之後更是意識到應該有自然因果和行為評價的區分
也就是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兩層次
實務上所謂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
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到底是在講哪個層次?還是根本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兩層次?
1.有認為 從文義描述看來
76台上192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
所以是同時包含了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的判斷
在解題上判斷行為人行為和結果的關係
直接引用76台上192 不需要額外再用條件理論判斷一次
這是我一開始所學到的
2.也有認為 相當因果關係是在講結果歸責的的層次
就是說 相當因果關係旨在以條件的相當性來合理界限行為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 是在講條件因果的相當性
解題上要先用條件因果關係 然後再用76台上192判斷一次
3.更有認為 其實相當因果關係 也是有區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
民法上在相當因果關係是這樣說的
結果原因: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損害
結果歸責: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
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概念 是來自於德國刑法
所以應該不是民法有自己獨到的概念
因此76台上192其實只有講到結果歸責部分
並未闡釋到結果原因部分
在這種理解下 解題上要先用條件因果關係 然後再用76台上192判斷一次
概念上和第2說不一樣 但操作的方法是一樣的
4.在過失犯中
實務主張 行為人要有注意義務違反性 還有結果可預見及可避免性
行為和結果要有相當因果關係(100台上951判決)
不少德派認為注意義務違反性 還有結果可預見及可避免性
其實就是結果歸責的部分
但實務又主張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按照這樣的推演
實務似乎把相當因果定位在結果原因層次 不包含結果歸責
不然結果歸責會重複評價
印象中撲師應該是採2或3
以上淺見
小弟覺得客觀歸責理論蠻好用的
只要背一個學說 不僅可以用來解因果關係
就可以解決加重結果犯 過失犯
還有共同正犯與參與犯的許多問題
裡面很多概念都在客觀歸責說過
只是有時候說法不同而已 但是道理是相通的
沒有那麼慘啦
: 客觀歸責的下位概念,除了死背以外也沒什麼其他辦法
: 如果看二階論對客觀歸責的批判,看完也記不住,記住了,考場上也一定寫不出來
: 因為太多了
: 在法律上類似的概念還有民法上的「法規目的說」(也是以因果關係成立為前提)
: 或是票據法上的「權利外觀理論」(以形式要件具備為前提,補交付要件之不足)
: 我不一定對,一點讀書心得,大家討論一下。
: : 客觀歸責論出現的歷史背景在於相當因果關係並不容易判斷
: : 法官不是神,很難知道相當因果關係的第二階段中行為人內心知不知道因果關係歷
: : 程
: 順便說一下
: 因果關係不是不容易判斷,而是無法判斷
: 在邏輯學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所以羅素才提出了「實質蘊含」此一概念
: 還有「米爾五法」企圖用統計學的方法接納出因果關係
: 這都是課外讀物了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3)客觀歸責論
: : 客觀歸責論是德國刑事通說(民事還是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製造法律不容許的
: : 風險與風險實現
: : 以這題來說,甲對乙製造一個法律不允許的風險,但是風險並沒有實現
: : 所以沒有因果關係
: 因果關係的理論,已經有標準句式
: 因果關係定義:行為與結果間之支配關係
: 1.條件關係
: 句式: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
: 2.相當因果關係
: 句式:如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
: 3.條件理論+重要性理論
: 句式:因果關係,採條件理論判斷之,且於結果歸責上,此條件須有刑法之重要性
: 4.條件理論+客觀歸責
: 句式:結果原因,採條件理論判斷之,且結果歸責乃其所製造風險之實現
: 其中3.4.都是區分因果思想與歸責思想下的產物(有無因果關係、有無可歸責性 分別檢討)
: 都是以條件的因果關係成立為前提
基本上小弟學的東西和s大是一樣的
說不定是同一個老師教的XD
想補充一下
一開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自然因果和行為評價
一開始是用自然因果來判斷 也就是條件理論或條件因果關係
後來很快就發覺這樣的操作 牽拖太多人
連行為人的媽媽都和被害人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就開始試著限縮條件因果的適用 所以出現了所謂修正條件因果關係
之後更是意識到應該有自然因果和行為評價的區分
也就是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兩層次
實務上所謂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
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
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
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到底是在講哪個層次?還是根本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兩層次?
1.有認為 從文義描述看來
76台上192並沒有意識到可以區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
所以是同時包含了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的判斷
在解題上判斷行為人行為和結果的關係
直接引用76台上192 不需要額外再用條件理論判斷一次
這是我一開始所學到的
2.也有認為 相當因果關係是在講結果歸責的的層次
就是說 相當因果關係旨在以條件的相當性來合理界限行為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 是在講條件因果的相當性
解題上要先用條件因果關係 然後再用76台上192判斷一次
3.更有認為 其實相當因果關係 也是有區分成結果原因和結果歸責
民法上在相當因果關係是這樣說的
結果原因:無此行為 雖必不生此損害
結果歸責: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
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概念 是來自於德國刑法
所以應該不是民法有自己獨到的概念
因此76台上192其實只有講到結果歸責部分
並未闡釋到結果原因部分
在這種理解下 解題上要先用條件因果關係 然後再用76台上192判斷一次
概念上和第2說不一樣 但操作的方法是一樣的
4.在過失犯中
實務主張 行為人要有注意義務違反性 還有結果可預見及可避免性
行為和結果要有相當因果關係(100台上951判決)
不少德派認為注意義務違反性 還有結果可預見及可避免性
其實就是結果歸責的部分
但實務又主張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按照這樣的推演
實務似乎把相當因果定位在結果原因層次 不包含結果歸責
不然結果歸責會重複評價
印象中撲師應該是採2或3
以上淺見
小弟覺得客觀歸責理論蠻好用的
只要背一個學說 不僅可以用來解因果關係
就可以解決加重結果犯 過失犯
還有共同正犯與參與犯的許多問題
裡面很多概念都在客觀歸責說過
只是有時候說法不同而已 但是道理是相通的
沒有那麼慘啦
: 客觀歸責的下位概念,除了死背以外也沒什麼其他辦法
: 如果看二階論對客觀歸責的批判,看完也記不住,記住了,考場上也一定寫不出來
: 因為太多了
: 在法律上類似的概念還有民法上的「法規目的說」(也是以因果關係成立為前提)
: 或是票據法上的「權利外觀理論」(以形式要件具備為前提,補交付要件之不足)
: 我不一定對,一點讀書心得,大家討論一下。
: : 客觀歸責論出現的歷史背景在於相當因果關係並不容易判斷
: : 法官不是神,很難知道相當因果關係的第二階段中行為人內心知不知道因果關係歷
: : 程
: 順便說一下
: 因果關係不是不容易判斷,而是無法判斷
: 在邏輯學上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所以羅素才提出了「實質蘊含」此一概念
: 還有「米爾五法」企圖用統計學的方法接納出因果關係
: 這都是課外讀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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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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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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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2-12-06T21:38
at 2012-12-06T21:38
By Anonymous
at 2012-12-07T15:20
at 2012-12-07T15:20
By Oscar
at 2012-12-08T19:05
at 2012-12-08T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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