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銘言:
: 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 問題是
: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 或
: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 以上 謝謝
個人思考如下
一
(一)不成立335
1.335 構成要件客體必須有一定的支配權
2.手機 雨傘 已完全脫離乘客的 支配範圍了
(根本不知手機 雨傘 在何處了)
(二)不成立336II
1.業務:利用業務過程完成侵占行為 有業務身分
2.但336之成立 必須以335為前提
335不成立 336無以附麗
(三)成立337
===================================================
二
(一)構成要件
1.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甲死亡
3.271
(二)違法性
1.24=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2.甲有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3.法益衡平:為救自己生命 犧牲甲生命
手段目的具有實質相當性
4.24 阻卻違法
==========================================
三 國考考試科目更改 有無信保之適用
(一)信保之意涵
公法重要原則 / 憲法層次 / 法治國
(二)考試科目之法律性質
1.職權命令: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
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2.考試科目之訂定 係為執行考選部 法定職權
所為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縱因此對人民產生影響 尚非憲法不許
3.考試科目為職權命令
(三)有關職權命令之信保 現行並無專法明文
僅臚列於相關大法官解釋
1.行政法規之信保方式
A.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B.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2.依題意 有關考試科目之變更
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期損失
宜採 訂定過渡期間 以為考生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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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 問題是
: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 或
: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 以上 謝謝
個人思考如下
一
(一)不成立335
1.335 構成要件客體必須有一定的支配權
2.手機 雨傘 已完全脫離乘客的 支配範圍了
(根本不知手機 雨傘 在何處了)
(二)不成立336II
1.業務:利用業務過程完成侵占行為 有業務身分
2.但336之成立 必須以335為前提
335不成立 336無以附麗
(三)成立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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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構成要件
1.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甲死亡
3.271
(二)違法性
1.24=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2.甲有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3.法益衡平:為救自己生命 犧牲甲生命
手段目的具有實質相當性
4.24 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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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國考考試科目更改 有無信保之適用
(一)信保之意涵
公法重要原則 / 憲法層次 / 法治國
(二)考試科目之法律性質
1.職權命令: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
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2.考試科目之訂定 係為執行考選部 法定職權
所為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縱因此對人民產生影響 尚非憲法不許
3.考試科目為職權命令
(三)有關職權命令之信保 現行並無專法明文
僅臚列於相關大法官解釋
1.行政法規之信保方式
A.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B.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2.依題意 有關考試科目之變更
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期損失
宜採 訂定過渡期間 以為考生之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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