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過失+故意不作為題型討論 - 考試
By Kama
at 2015-11-07T11:49
at 2015-11-07T11:4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之銘言:
: 問題:甲於人煙稀少之郊區騎單車飆速,卻在轉角時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 飛,頭部撞到電線杆後昏迷倒地流血。甲見四下無人,認識到若不及時將乙送醫乙
: 將有生命危險,惟甲心想這樣便死無對證,於是不做任何處置即迅速逃離現場,乙
: 至隔天清晨才被發現,送醫不治。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乎確定
: 可以存活。請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 請問大家這題會如何解? 依照我以往的認知,會成立過失傷害+殺人既遂,然後競合採數
: 罪併罰或不罰前行為是其次。我看101年律師第五題,是類似的情狀,刑政大也是這麼解
: 。但是我看蔡聖偉老師的書上案例,卻是有別於以往認知的解法,讓我忍不住思考了很多
: ,跟大家討論一下。
: 蔡聖偉老師認為,乙確實死於衝撞的傷害,甲嗣後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過失行
: 為的因果與歸責,所以會成立過失致死,附帶一提同一行為還成立過失傷害。因此最後成
: 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殺人既遂三罪,至於如何競合呢?
: 1.首先,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是行為單數的法條競合,因此只須論過失致死
: 2.而過失致死的部分不法事實被殺人既遂包含在內,如果真正競合就會重複評價。
: (把過失致死的不法事實分為前後兩部分,前階段是造成致命傷害的行為事實,後階段
: 是逐漸惡化致死的死亡結果。殺人既遂的不法事實包含著後部。)
: 3.因此,276跟271只能成立不真正競合,但如此一來276不法事實前部會沒受到評價,只
: 能以284評價,此時本來被276排擠的284在此「復活」,最後要論數罪、一罪是另一問
: 題。
: 雖然結果看起來跟一開始的解法一樣,但蔡聖偉老師有更精緻的論理過程,看完不禁讚嘆
: ,但還是有一些疑問想跟大家討論。
: 按照蔡聖偉老師的解法,等於說本題有兩個行為都能該當死亡結果。撞到人的行為會成立
: 276,離開現場的行為成立271,這是不作為犯才有的特殊情況嗎? 行為複數對於同一客體
: 皆有死亡結果的歸責,這在一般情況似乎殊難想像,不知是否有違論罪原則?
: 同樣是故意,如果今天甲是以作為再把乙弄死,則作為就有阻斷前行為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 ,不作為故意則無法嗎?
: 假設今天甲的離開現場抱著是有認識過失的主觀心態,按照以往解法會成立過失傷害跟遺
: 棄致死,不過若按照蔡聖偉老師的意思,會成立276、284、294,而結果則跟上面一樣,
: 284復活然後跟294競合。
: 重點其實就在於,後階段的「不作為」,到底有沒有切斷前階段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 各位怎麼看?
又是個有趣的刑法問題,這裡分享一下個人看法大家參考看看。
先簡單回答sony大問的「為什麼不討論遺棄致死?」,因為294條遺棄致死罪是所謂「加
重結果犯」,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基本要件是一故意行為+一過失結果,以遺棄致死為例,
必以行為人有「故意之遺棄行為」,而「對於致死之結果有主觀上過失」,始得成立。本
例行為人對於受害人死亡之結果有預見並容認其發生,顯有殺人之故意,故無論以遺棄致
死之餘地。
回到本文,先說結論,我個人並不贊同蔡聖偉老師的看法(不過我並沒讀過蔡老師關於本
例分析的原文,因此以下討論僅以jay大此文內容為基礎,先敘明之),說明如下:
首先,我的一個疑問是為何「嗣後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前過失行為的因果歸責」?其理
論基礎何在?Jay大在原文最後也提到「後階段的不作為到底有沒有切斷前階段因果與歸
責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斷蔡老師在其原文中應該只有結論而沒有解釋(否則原po也不會
提這個問題)。不過,無論其理由為何,我們可以從蔡老師對案例的分析中大概看出其思
考流程及盲點。
必須先指出的是,我認為本例的問題並不在於「嗣後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前過失行為的
因果歸責」,或者說,這是一個不精確(若不說錯誤的話)的命題。原文提到,「蔡聖偉
老師認為,乙確實死於衝撞的傷害,甲嗣後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過失行為的因
果與歸責,所以會成立過失致死。」我想整篇文章的關鍵就在這幾句話。的確,乙確實「
死於」衝撞的傷害,但我們能不能說乙亦「死於」甲具殺人故意的遺棄行為呢?我想這無
疑問是肯定的(題文: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乎確定可以存活。)也就
是說,單純從「因果關係」來看,有兩個原因(行為)皆得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從這裡就
是思考的分歧點,蔡老師的觀念是把兩個原因行為割裂開來,個別去適用法條,因此得出
所謂276與271「不真正競合」的結論,而在此之前,也同樣是因為如此將原因行為割裂適
用的方式,才會先有第一步「過失致死吸收過失傷害之法條競合」,然而卻又因為如此解
消掉過失傷害的論處,造成終局評價的失衡,到最後又以所謂「復活」的方式使284「回
歸」,但這所謂的「復活」仍然缺乏理論基礎。原PO說蔡老師的論理「精緻」,沒有冒犯
的意思,但個人認為那毋寧是一種混亂。
那麼,前文所稱蔡老師分析的盲點究竟為何,又為什麼會造成此論理的混亂現象呢?因
為他忽略了一件事,那就是「事實的歷史發展(歷程)只有一個,並且是流動的」。也就
是說,從乙被撞傷直到死亡,是「一個」「流動的」歷程,在這一個流動的歷程中,有任
何重要要素的「介入」,都可能影響或造成結果的改變。從蔡老師的分析中其思考模式,
是把「乙被撞傷後來死亡」作為一個歷程,「甲明知乙極可能會死也希望他死而遺棄他,
最後乙真的死了」作為另一個歷程,再去做所謂的「競合」。(如果用視覺化來比喻,各
位不妨這樣想像,你把「乙被撞傷後來死亡」想像成一條比較長的紅色膠布,而「甲以致
死意圖遺棄乙而乙後來死亡」則是另一條藍色膠布,蔡老師的作法就是把藍色膠布的尾端
對準紅色膠布尾端貼上去這樣。)
我把蔡老師在此例的這種思考方式稱為「倒帶」,也就是他先把「過失致死」的涵攝走一
遍,再倒回去半途走一次「故意殺人」。然而,就如前文所述,案件歷程只有一個(結果
也只有一個),而且是流動的,歷史是不能倒帶的。與其說後階段的不作為是否「阻斷」
前階段行為的因果歸責,應該說後階段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介入」了整個案例事實的發
展歷程,而影響了結果歸責。前文提到「…在這一個流動的歷程中,有任何重要要素的介
入,都可能影響或造成結果的改變」,就本例而言,這一個在流動的歷程中介入的關鍵要
素,就是甲的遺棄致死故意,因此甲的歸責當然是「前階段」的過失傷害 + 「後階段」
的不作為殺人既遂。這是「一個連續的歷程」,而不是「兩個歷程的重疊」。(以視覺化
來比喻,各位不妨想像你正從滾筒裡拉出一條緞帶,本來緞帶是紅色的,拉著拉著突然變
成藍色了,這轉變的分界,就是甲的遺棄致死故意。)
最後再提一點,蔡老師的分析方式另外也造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所謂276與271的不
真正競合,事實上276(過失致死)與271(故意殺人既遂)是不可能構成競合的,不管是
真正競合還是不真正競合,二者的主觀要件就絕對不相容了,怎有競合的問題呢?一個人
能夠過失又故意殺死另一個人嗎?就像原PO所說的「行為複數對於同一客體皆有死亡結果
的歸責,這在一般情況似乎殊難想像,不知是否有違論罪原則?」
以上淺見,歡迎批評指教。
--
: 問題:甲於人煙稀少之郊區騎單車飆速,卻在轉角時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撞上乙,乙被撞
: 飛,頭部撞到電線杆後昏迷倒地流血。甲見四下無人,認識到若不及時將乙送醫乙
: 將有生命危險,惟甲心想這樣便死無對證,於是不做任何處置即迅速逃離現場,乙
: 至隔天清晨才被發現,送醫不治。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乎確定
: 可以存活。請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 請問大家這題會如何解? 依照我以往的認知,會成立過失傷害+殺人既遂,然後競合採數
: 罪併罰或不罰前行為是其次。我看101年律師第五題,是類似的情狀,刑政大也是這麼解
: 。但是我看蔡聖偉老師的書上案例,卻是有別於以往認知的解法,讓我忍不住思考了很多
: ,跟大家討論一下。
: 蔡聖偉老師認為,乙確實死於衝撞的傷害,甲嗣後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過失行
: 為的因果與歸責,所以會成立過失致死,附帶一提同一行為還成立過失傷害。因此最後成
: 立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殺人既遂三罪,至於如何競合呢?
: 1.首先,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是行為單數的法條競合,因此只須論過失致死
: 2.而過失致死的部分不法事實被殺人既遂包含在內,如果真正競合就會重複評價。
: (把過失致死的不法事實分為前後兩部分,前階段是造成致命傷害的行為事實,後階段
: 是逐漸惡化致死的死亡結果。殺人既遂的不法事實包含著後部。)
: 3.因此,276跟271只能成立不真正競合,但如此一來276不法事實前部會沒受到評價,只
: 能以284評價,此時本來被276排擠的284在此「復活」,最後要論數罪、一罪是另一問
: 題。
: 雖然結果看起來跟一開始的解法一樣,但蔡聖偉老師有更精緻的論理過程,看完不禁讚嘆
: ,但還是有一些疑問想跟大家討論。
: 按照蔡聖偉老師的解法,等於說本題有兩個行為都能該當死亡結果。撞到人的行為會成立
: 276,離開現場的行為成立271,這是不作為犯才有的特殊情況嗎? 行為複數對於同一客體
: 皆有死亡結果的歸責,這在一般情況似乎殊難想像,不知是否有違論罪原則?
: 同樣是故意,如果今天甲是以作為再把乙弄死,則作為就有阻斷前行為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 ,不作為故意則無法嗎?
: 假設今天甲的離開現場抱著是有認識過失的主觀心態,按照以往解法會成立過失傷害跟遺
: 棄致死,不過若按照蔡聖偉老師的意思,會成立276、284、294,而結果則跟上面一樣,
: 284復活然後跟294競合。
: 重點其實就在於,後階段的「不作為」,到底有沒有切斷前階段因果與歸責的效力?
: 各位怎麼看?
又是個有趣的刑法問題,這裡分享一下個人看法大家參考看看。
先簡單回答sony大問的「為什麼不討論遺棄致死?」,因為294條遺棄致死罪是所謂「加
重結果犯」,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基本要件是一故意行為+一過失結果,以遺棄致死為例,
必以行為人有「故意之遺棄行為」,而「對於致死之結果有主觀上過失」,始得成立。本
例行為人對於受害人死亡之結果有預見並容認其發生,顯有殺人之故意,故無論以遺棄致
死之餘地。
回到本文,先說結論,我個人並不贊同蔡聖偉老師的看法(不過我並沒讀過蔡老師關於本
例分析的原文,因此以下討論僅以jay大此文內容為基礎,先敘明之),說明如下:
首先,我的一個疑問是為何「嗣後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前過失行為的因果歸責」?其理
論基礎何在?Jay大在原文最後也提到「後階段的不作為到底有沒有切斷前階段因果與歸
責的效力?」由此可以推斷蔡老師在其原文中應該只有結論而沒有解釋(否則原po也不會
提這個問題)。不過,無論其理由為何,我們可以從蔡老師對案例的分析中大概看出其思
考流程及盲點。
必須先指出的是,我認為本例的問題並不在於「嗣後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前過失行為的
因果歸責」,或者說,這是一個不精確(若不說錯誤的話)的命題。原文提到,「蔡聖偉
老師認為,乙確實死於衝撞的傷害,甲嗣後另行起意的故意不作為不會阻斷過失行為的因
果與歸責,所以會成立過失致死。」我想整篇文章的關鍵就在這幾句話。的確,乙確實「
死於」衝撞的傷害,但我們能不能說乙亦「死於」甲具殺人故意的遺棄行為呢?我想這無
疑問是肯定的(題文:事後確認,若甲事發時即將乙送醫,乙幾乎確定可以存活。)也就
是說,單純從「因果關係」來看,有兩個原因(行為)皆得造成乙死亡的結果,從這裡就
是思考的分歧點,蔡老師的觀念是把兩個原因行為割裂開來,個別去適用法條,因此得出
所謂276與271「不真正競合」的結論,而在此之前,也同樣是因為如此將原因行為割裂適
用的方式,才會先有第一步「過失致死吸收過失傷害之法條競合」,然而卻又因為如此解
消掉過失傷害的論處,造成終局評價的失衡,到最後又以所謂「復活」的方式使284「回
歸」,但這所謂的「復活」仍然缺乏理論基礎。原PO說蔡老師的論理「精緻」,沒有冒犯
的意思,但個人認為那毋寧是一種混亂。
那麼,前文所稱蔡老師分析的盲點究竟為何,又為什麼會造成此論理的混亂現象呢?因
為他忽略了一件事,那就是「事實的歷史發展(歷程)只有一個,並且是流動的」。也就
是說,從乙被撞傷直到死亡,是「一個」「流動的」歷程,在這一個流動的歷程中,有任
何重要要素的「介入」,都可能影響或造成結果的改變。從蔡老師的分析中其思考模式,
是把「乙被撞傷後來死亡」作為一個歷程,「甲明知乙極可能會死也希望他死而遺棄他,
最後乙真的死了」作為另一個歷程,再去做所謂的「競合」。(如果用視覺化來比喻,各
位不妨這樣想像,你把「乙被撞傷後來死亡」想像成一條比較長的紅色膠布,而「甲以致
死意圖遺棄乙而乙後來死亡」則是另一條藍色膠布,蔡老師的作法就是把藍色膠布的尾端
對準紅色膠布尾端貼上去這樣。)
我把蔡老師在此例的這種思考方式稱為「倒帶」,也就是他先把「過失致死」的涵攝走一
遍,再倒回去半途走一次「故意殺人」。然而,就如前文所述,案件歷程只有一個(結果
也只有一個),而且是流動的,歷史是不能倒帶的。與其說後階段的不作為是否「阻斷」
前階段行為的因果歸責,應該說後階段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介入」了整個案例事實的發
展歷程,而影響了結果歸責。前文提到「…在這一個流動的歷程中,有任何重要要素的介
入,都可能影響或造成結果的改變」,就本例而言,這一個在流動的歷程中介入的關鍵要
素,就是甲的遺棄致死故意,因此甲的歸責當然是「前階段」的過失傷害 + 「後階段」
的不作為殺人既遂。這是「一個連續的歷程」,而不是「兩個歷程的重疊」。(以視覺化
來比喻,各位不妨想像你正從滾筒裡拉出一條緞帶,本來緞帶是紅色的,拉著拉著突然變
成藍色了,這轉變的分界,就是甲的遺棄致死故意。)
最後再提一點,蔡老師的分析方式另外也造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所謂276與271的不
真正競合,事實上276(過失致死)與271(故意殺人既遂)是不可能構成競合的,不管是
真正競合還是不真正競合,二者的主觀要件就絕對不相容了,怎有競合的問題呢?一個人
能夠過失又故意殺死另一個人嗎?就像原PO所說的「行為複數對於同一客體皆有死亡結果
的歸責,這在一般情況似乎殊難想像,不知是否有違論罪原則?」
以上淺見,歡迎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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