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關於虐童王昊一案請問大家怎麼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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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其中有兩點認定我自己覺得怪怪的,想提出來與大家分享一下,順便應用一下所學的刑法

1.最高法院認定孩童王昊是傷害致死,不知道是否就是課本所提到的因傷致死?如果是的話,那這樣的認定不是很奇怪嗎??畢竟王昊並不是因為被虐待致死的,他是因注射毒品才死亡,這樣為什麼可以認定傷害致死?

2.最高法院因認定加害人不懂餵食多種毒品會致死,且有將被害人送醫,因此認定為過失殺人。關於故意或過失,這方面的認定為構成要件的主觀要素,且這部分應為客觀審主觀,既然客觀大家都知道餵食毒品不論有無過量,是否混合都可能會致死,那為何最高法院會以類似主觀審主觀的方式認定加害人為過失而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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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3-07-25
有判決聯結嗎?
Ida avatarIda2013-07-27
罪疑惟輕 有疑惟利被告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7-28
台灣高等法院,【裁判字號】101矚上重訴33)
Hardy avatarHardy2013-07-29
傷害->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Kelly avatarKelly2013-08-03
你說餵食毒品可能致死 那可能是如何 要多少劑量?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8-05
行為人於注射毒品可能致人於死的劑量有無認識?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8-09
不然喝水過量也會水中毒而死啊 總不能說你給人喝水就有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8-10
殺人故意 是以除非當事人有概括的對毒品致死劑量的認識
不然要完全認定有殺人故意很難
Cara avatarCara2013-08-10
那如果是以間接故意論呢?
Oscar avatarOscar2013-08-14
如果不看最後的送醫,殺人的間接故意應該可以成立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8-14
而送醫被法官認定不想遇見童的死亡,而不是行為的中止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8-15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Oscar avatarOscar2013-08-15
本來就不用討論27條中止準中止的問題 因為死亡結果已經
發生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8-20
法官應該是說送醫行為代表王的死亡違背他們意思 所以也
沒有間接故意 論過失
Lucy avatarLucy2013-08-24
科刑部分因為27條無適用餘地故57量刑事由都有討論 個人
理解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8-27
1:注射毒品對人的身體有傷害阿,且行為人主觀上亦有認識
Sandy avatarSandy2013-08-27
2:不夠確定,餵毒品未必就會死人,混合餵也未必阿
Agnes avatarAgnes2013-08-29
最高法院只審查法律面,事實面是按二審認定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8-31
在可能有間接故意或過失之間,無法確定故意,有疑唯利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