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雙重身分犯之參與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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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實務的見解為何

有講義這麼說:

實務上在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也會擬制罪責身分

也就是說,甲因業務關係持有他人之物,

和無身分關係之普通人乙共同侵占該物

在實務上會因為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異言之,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但乙如僅具持有關係而無業務關係

因31II僅成立普通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想問的是,31I擬制不法身分的同時擬制罪責身分

這說法有何說理依據或判例決議參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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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05-27
有時講的太複雜,反而干擾之前的學習
Oscar avatarOscar2015-05-28
為了避免立法疏漏所以使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強制入罪
Ida avatarIda2015-05-28
實務的作法,無不法身分之行為人可透過31條1項擬制。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05-30
然後學說就反對 因為違背純正身分犯的本質 用31條2項論
Callum avatarCallum2015-06-04
336如果考出來大概都是那年最難的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