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2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By Barb Cronin
at 2013-05-14T20:03
at 2013-05-14T20:03
Table of Contents
: 就221的處罰來看,本身從來就沒有考慮年齡,
: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
: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
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7的立法?
立論怪怪的
: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 簡言之,
: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其實222I二真正的問題是
導致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要怎麼適用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到底是甚麼關係
要加重二次嗎?
: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 亦即實務上
: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 若無合意即222
實務是採三分法 可以看丁說的理由 裡面有點出來
分成 合意 未為合意與否 違反意願三種
很多學者沒有注意到這點
如果是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
1合意:過去 227
現在 227
2未為合意與否:過去227
現在222I二
3違反意願:過去222I二
現在222I二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考試時,
: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 可議之處在
: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 題外話,
:
: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 舉例來說,
: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
: 有點難讀懂....
: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 若是這樣的話
: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 B女說好 ->227
: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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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到222的時候,就要加重處罰呢?
其實 222I二增訂法理上是有道理的
如果227是保護兒少法益
221是保護性自主法益
那如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而兒少法益和性自主法益兩個
處罰比單獨侵害其中一個法益重 蠻合邏輯的
: 為何只保護兒少呢?為何就不保護60歲以上的人呢?
研究顯示太早為性行為有害未成年生身心發展
而老人家晚年有性行為有助身心健康
針對60歲以上之人怎麼可能會有類似227的立法?
立論怪怪的
: 本罪章,不論新舊法,針對兒少保護本來就有法條去規範了。
: 簡言之,
: 當年222②錯誤立法,加上民X壓力(可惡+要重罰),造就超冏的決議。
其實222I二真正的問題是
導致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要怎麼適用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222I其他款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I到底是甚麼關係
要加重二次嗎?
: :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 : 亦即實務上
: :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 :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 :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 : "7到至未滿14歲"若有合意即227
: : 若無合意即222
實務是採三分法 可以看丁說的理由 裡面有點出來
分成 合意 未為合意與否 違反意願三種
很多學者沒有注意到這點
如果是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為性交
1合意:過去 227
現在 227
2未為合意與否:過去227
現在222I二
3違反意願:過去222I二
現在222I二
這則決議留下一個更大的問題
如果是在未為合意與否與否而性交的情形下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是221 或227III?
如果是滿16是221還是無罪呢?
到現在還沒有太多人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
: 考試時,
: 選擇題就依照實務。
: 申論題,原則上要見招拆招,ex:題目若有微言大義,當然要批判實務決議。
: 不然省些麻煩,直接用實務。
: :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 :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 :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 : 可議之處在
: :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 221 227立法修法沿革,與解讀角度如上述。
: 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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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部分,無拒絕≠有同意。
: 那我是否可以說:無拒絕=不同意(或稱違反意願)呢?
: 舉例來說,
: 若我是推銷業務員,我直接把商品(ex國語日報)放到你家,你也沒有說好or不好。
: 幾個周後,我過來收費用,請問您會付錢嗎?
: 在民法上你不想買這東西時,有規定你一定要表示意見嗎?
: 能不能說,你沒有表示意見就是一種不同意。
: :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 ^^^^^^^^^^^^^^^^^^^^^^^^^^^^^^^^^^^^^^^^^^^^^^^^^^^^^^^^^
: 有點難讀懂....
: :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 : 若是這樣的話
: :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 : B女說好 ->227
: :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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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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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5-15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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