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沒有可能發生一種情形
就是行為人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但是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
因為是通話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導致不罰的情況
通保法第29條第3款算是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嗎
請問這兩個條文要如何一起適用
還是說假設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情形
就一定不會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因為不符合“無故”這個要件嗎?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810.
--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