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 印象理論 - 考試
By Edith
at 2016-12-26T01:52
at 2016-12-26T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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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發文前我有瀏覽過貴版板規,對於問題的回文好像沒有限制一段時間之後就鎖文
,亦即不得回文或推文的限制,因此對於本則約1年多前的問題,想要加入討論,如有
疏忽違犯任何板規,願受指正及處分。
※ 引述《essenuej (批踢)》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總 印象理論
: 時間: Thu Aug 6 15:35:49 2015
:
:
: 請板友們幫忙判斷一下,以下從兩本書中分別節錄的說法,對印象理論的見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
: A.撲馬刑法總則4版,p108。
: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認為打開這一扇窗戶就可以偷到蘋果,結果打開窗戶之後手伸進去卻空無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夠詳細),此時雖然蘋果不存在行為人伸手可及之處,但這是客觀面的觀察,而主客觀理論是以『行為人之計畫』為判斷標準,因此『依照行為人犯罪計畫』,蘋果就在伸手可及之處,而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手伸出去就是一個『可能造成蘋果直接危險的行為』。那麼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人可認定為著手」
:
: B.大小百合刑法總則解題書,P4-24
: 「乙誤B為A,開槍擊斃B時,A事實上不在現場。依乙主觀上認知,再依客觀第三人評價認為,乙開槍擊斃B之行為,對於A之生命法益並未產生危險印象,其行為未達著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對A)不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
: 感覺兩本書對印象理論的見解,似乎應從主觀或客觀判斷上不太一樣。如果這兩者存在矛盾,應以何者為正確呢?謝謝。
1.就管見角度觀察,撲馬與大小百合就主客觀混合理論的理解是相同的,也就是:以行為
人主觀上知悉的事實為背景,放到一般人的觀點判斷有無對於某法益有侵害危險;現在
學理上如果使用主客觀混合理論這個名詞,其內涵就是上述這個概念。
2.撲馬的偷蘋果案件中,行為人主觀認知到窗後蘋果樹與伸手可侵害蘋果占有法益
,故即使真實客觀上不存在蘋果樹,但放到一般人觀點下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知,
也就是要把「蘋果樹」、「伸手可摘」當作存在看待,而這個存在的事實,對於一般人
來說,就這樣的一個印象上是否已經造成法益侵害危險,如不懲罰將使法秩序被破壞,
如有則未遂。
3.大小百合的開槍擊斃B案件中,由題目描述可知主要考點應是等價客體錯誤,基本上考
試中寫出以乙對B的生命法益侵害即回答得差不多,然而大小百合在此題另外處理了對
A的侵害這個部份的討論。管見臆測原發問者疑惑乃來自於本段說明用字上的挑選,它
用了「A事實上不在現場」,但大小百合這裡(假設作者沒有犯錯)應該是要說「除了被
擊斃的人(B)之外,沒有另外一個人(A)在現場」;接著,這個沒有另外一個人在現場
的這個事實,被行為人乙主觀上知悉,而乙也應該知道自己開的槍沒可能打中一個不
在場的人,故這個行為在乙的主觀上、計畫中,不會造成另外一個生命法益(A)的侵害。
將乙的這個主觀知悉放到一般人的認知中,一般人應該是不會有法秩序動盪或法律安定
被破壞的感受,故而沒有未遂,也就不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以及如何處罰。
4.寫完3.才想到,另一個原發問者可能的疑惑產生源頭是大小百合先寫了「事實上不在」
才寫「依乙主觀上認知」,似乎會產生:以「事實上A不在」作為客觀事實來判斷出沒
危險,是主客觀混合理論的概念,的這個誤解。但是我認為大小百合是想表達「乙知道
事實上A(另外一個人)不在現場」,把這個「主觀知悉」再用一般人標準來看,沒有
法益侵害危險,的這樣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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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不得回文或推文的限制,因此對於本則約1年多前的問題,想要加入討論,如有
疏忽違犯任何板規,願受指正及處分。
※ 引述《essenuej (批踢)》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刑總 印象理論
: 時間: Thu Aug 6 15:35:4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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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板友們幫忙判斷一下,以下從兩本書中分別節錄的說法,對印象理論的見解是不是彼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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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撲馬刑法總則4版,p108。
: 「行為人的犯罪計畫中,認為打開這一扇窗戶就可以偷到蘋果,結果打開窗戶之後手伸進去卻空無一物(事前的勘查地形不夠詳細),此時雖然蘋果不存在行為人伸手可及之處,但這是客觀面的觀察,而主客觀理論是以『行為人之計畫』為判斷標準,因此『依照行為人犯罪計畫』,蘋果就在伸手可及之處,而按照行為人的犯罪計畫為判斷基礎,手伸出去就是一個『可能造成蘋果直接危險的行為』。那麼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行為人可認定為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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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大小百合刑法總則解題書,P4-24
: 「乙誤B為A,開槍擊斃B時,A事實上不在現場。依乙主觀上認知,再依客觀第三人評價認為,乙開槍擊斃B之行為,對於A之生命法益並未產生危險印象,其行為未達著手程度。未遂犯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對A)不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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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覺兩本書對印象理論的見解,似乎應從主觀或客觀判斷上不太一樣。如果這兩者存在矛盾,應以何者為正確呢?謝謝。
1.就管見角度觀察,撲馬與大小百合就主客觀混合理論的理解是相同的,也就是:以行為
人主觀上知悉的事實為背景,放到一般人的觀點判斷有無對於某法益有侵害危險;現在
學理上如果使用主客觀混合理論這個名詞,其內涵就是上述這個概念。
2.撲馬的偷蘋果案件中,行為人主觀認知到窗後蘋果樹與伸手可侵害蘋果占有法益
,故即使真實客觀上不存在蘋果樹,但放到一般人觀點下的是行為人主觀的認知,
也就是要把「蘋果樹」、「伸手可摘」當作存在看待,而這個存在的事實,對於一般人
來說,就這樣的一個印象上是否已經造成法益侵害危險,如不懲罰將使法秩序被破壞,
如有則未遂。
3.大小百合的開槍擊斃B案件中,由題目描述可知主要考點應是等價客體錯誤,基本上考
試中寫出以乙對B的生命法益侵害即回答得差不多,然而大小百合在此題另外處理了對
A的侵害這個部份的討論。管見臆測原發問者疑惑乃來自於本段說明用字上的挑選,它
用了「A事實上不在現場」,但大小百合這裡(假設作者沒有犯錯)應該是要說「除了被
擊斃的人(B)之外,沒有另外一個人(A)在現場」;接著,這個沒有另外一個人在現場
的這個事實,被行為人乙主觀上知悉,而乙也應該知道自己開的槍沒可能打中一個不
在場的人,故這個行為在乙的主觀上、計畫中,不會造成另外一個生命法益(A)的侵害。
將乙的這個主觀知悉放到一般人的認知中,一般人應該是不會有法秩序動盪或法律安定
被破壞的感受,故而沒有未遂,也就不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以及如何處罰。
4.寫完3.才想到,另一個原發問者可能的疑惑產生源頭是大小百合先寫了「事實上不在」
才寫「依乙主觀上認知」,似乎會產生:以「事實上A不在」作為客觀事實來判斷出沒
危險,是主客觀混合理論的概念,的這個誤解。但是我認為大小百合是想表達「乙知道
事實上A(另外一個人)不在現場」,把這個「主觀知悉」再用一般人標準來看,沒有
法益侵害危險,的這樣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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