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起訴中部分不起訴之救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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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題目
看到一個很有趣的題目: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告,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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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6-05-27
實體上犯罪事實有無單一?
Ula avatarUla2016-05-30
既然不是單一案件 那就是數行為數罪名 當然沒有起訴不
Yuri avatarYuri2016-05-31
可分效力的問題 故B當然能就公然侮辱提再議啊
Dinah avatarDinah2016-05-31
至於2的部份那是實體問題 跟刑訴沒太大關係
Annie avatarAnnie2016-06-04
你的理解有些問題,題目既表明三事實,就是數罪的關係,
不是單一性案件就沒有告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
分等等的問題。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6-05
另外第二題部分,題目也很不清楚,我認為先從刑法角度
來看,行為人B如果是意圖使A受刑事處分而向檢察官誣告,
應該會成立誣告罪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06-05
然後以刑訴方面來看第二題,實務見解認為受誣告之人係
犯罪直接被害人,故A得為誣告罪告訴,亦得自訴
Lucy avatarLucy2016-06-10
誣告罪不成立,不能聲請再議,因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
可分,起訴後,應交由法院將全部事實加以審酌。
Mia avatarMia2016-06-15
誣告罪是以虛構事實意圖使人受有罪判決為要件。如無
虛構任何事實,僅是認為自己的法益受損而提出告訴,
檢察官或法院就此加以審酌發現被告無罪,就不能認為
原告有誣告之情事。
Steve avatarSteve2016-06-16
檢察官雖不起訴公然侮辱的部分,但也交由法院加以審
酌,應視為已經交付審判,因此不能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