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59之2及 準備程序會有衝突嗎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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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


準備程序雙方可以針對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排除吧?

那如果任一方對警詢筆錄決定要排除了

再看到159之2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證人上庭就講了跟筆錄不同的話(但是

筆錄有可信度跟必要性),那被排

除的證據還可有撈回來適用159之2條嗎


如果觀念錯誤請指正 我卡關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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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8-05-11
如果證據可信或必要,那還會被排除嗎?
Mia avatarMia2018-05-13
滿難想像的 。因為假如證人可以到庭來說,那應該就沒
有所謂的必要性
Kumar avatarKumar2018-05-14
我重講一次,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而159-2是例外有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5-19
證據能力
所以沒有衝突
Andrew avatarAndrew2018-05-19
彈劾證據
Thomas avatarThomas2018-05-22
159條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159之1~之5是例外,另外還
有類推適用的情形,所以不太懂撈回來是什麼意思?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05-25
所以才說是(例外)啊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05-27
有沒有排除證據能力 不是準備程序馬上決定 準備程序
只是提出來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5-29
噢噢了解你意思了,https://tinyurl.com/yc3nfzbh 這個
律師有整理,有爭議但基本上可以撈回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