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29
修正地方:
1.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審判中得聲請指定。
2.被告為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3.被告或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須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
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或律師四小時內未到場得逕行訊問。
4.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能請求法律扶助。
5.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訊問者不在此限。
---
第5點是只要辯護人未到場就得停止訊問?
--
修正地方:
1.被告為中低收入戶,審判中得聲請指定。
2.被告為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3.被告或嫌疑人為原住民,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須通知法扶指派律師到場。
被告主動請求訊問或律師四小時內未到場得逕行訊問。
4.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能請求法律扶助。
5.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停止訊問。
被告同意訊問者不在此限。
---
第5點是只要辯護人未到場就得停止訊問?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