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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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分) 98司三
: 請問這題 除了回答釋字582外
: 需要帶到法院的調查證據義務嗎?
: 因為我看過老師這樣解 但我看不出這題跟調查證據義務有什麼關聯
: 這題有問調查證據義務嗎?
: 另外想請教我以下觀念對否?

: 1.共犯不論是否為共同被告 只要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均有156二項適用 需補強證據
: 而此時成為證人陳述需有補強證據的例外情形

共犯--->156II文義鎖死

只要是被認為共犯

不管是穿著共同被告或者證人的衣服(擇一發生)在庭上陳述。

骨子裡是共犯,所說的陳述就得補強。

(推諉卸責之虞,容許補強形同對自己犯罪作證)


: 2.非共犯的共同被告所為陳述 不受不得為補強證據之限制
: 以上 謝謝


這部分就是涉及156II的"被告"文義

是否可以涵蓋 "非共犯的共同被告"



從582解釋的精神而言

共同被告相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為被告以外第三人,本質上為證人。

所以,被告自白=本人對自己的不利陳述,不包含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陳述。

因此,非共犯的共同被告陳述,被排除156II射程範圍。

依287-2分離具結,準用證人程序調查,可以作為補強證據。(單純的證人)




至於認為還是要受限的說法

大概就是文義解釋不排除,不太知道這部分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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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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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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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ooldo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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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1-02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