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討論(洪仲丘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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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各位前輩

洪仲丘案的

1.長官凌虐部屬案 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且為現役軍人所犯
應該審判權歸軍事法院

即使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仍然偵查起訴,也會被法院以303 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2.滅證案非陸海空軍刑法所管,雖為現役軍人所犯,但審判權歸普通法院
所以桃園地檢署依照刑訴第4條&第5條取得管轄權,可依此偵查起訴


不知道這樣邏輯對嗎

謝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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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3-08-02
君無戲言的邏輯是對的,但還是寫信問管定了那個人為佳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8-04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
法規定追訴、處罰。 第一條..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8-07
陸海空軍刑法裡面是否有說相牽連一併給軍法院?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08-08
軍事審判法...
Joseph avatarJoseph2013-08-11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
原本有用國安法去擴充適用範圍,後來被廢掉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8-14
看懂釋字436不就好了?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8-15
識字跟憲法一樣,不會創造請求基礎...
Carol avatarCarol2013-08-18
你只能怪立委沒根據釋字修法,釋字不是說要廢軍審,只是
Donna avatarDonna2013-08-18
不該獨攬..司法介入的管道還是要另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