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rumpkris (big)》之銘言: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想請教各位前輩
: 洪仲丘案的
: 1.長官凌虐部屬案 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且為現役軍人所犯
: 應該審判權歸軍事法院
: 即使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仍然偵查起訴,也會被法院以303 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 2.滅證案非陸海空軍刑法所管,雖為現役軍人所犯,但審判權歸普通法院
: 所以桃園地檢署依照刑訴第4條&第5條取得管轄權,可依此偵查起訴
: 不知道這樣邏輯對嗎
: 謝謝指點!!
國安法8II自90年10月2日停止適用後,刑事審判之劃分,可以下圖略知一二:
┌犯軍法或其他特別法------------軍事法院
┌軍人──┤
│(註) └犯普通刑法--------------------普通法院
│
└非軍人─--------------------------------普通法院
註:軍人非永遠都是軍人,其身分變更時如何定其審判權歸屬,
依軍事審判法第5條定之:「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
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
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
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第1項)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
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2項)前二項規定,按
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第3項)」
上圖解說:
基礎型:(犯罪發生與發覺時身分均無變動)
1、現役軍人犯「軍法」為「軍事法院」審判。
2、現役軍人犯「普通刑法」為「普通法院」審判。
3、非現役軍人犯「普通刑法」為「普通法院」審判。
進階型:(參第5條立法說明,關於犯罪發生與發覺時身分變動如何定審判權)
1、非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為現役軍人,為「軍事法院」審判。
2、非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為現役軍人,為「軍事法院」審判,
惟在軍事法院初審或上訴時,離職或離役,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3、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已離職離役,為「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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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 想請教各位前輩
: 洪仲丘案的
: 1.長官凌虐部屬案 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且為現役軍人所犯
: 應該審判權歸軍事法院
: 即使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仍然偵查起訴,也會被法院以303 第6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 2.滅證案非陸海空軍刑法所管,雖為現役軍人所犯,但審判權歸普通法院
: 所以桃園地檢署依照刑訴第4條&第5條取得管轄權,可依此偵查起訴
: 不知道這樣邏輯對嗎
: 謝謝指點!!
國安法8II自90年10月2日停止適用後,刑事審判之劃分,可以下圖略知一二:
┌犯軍法或其他特別法------------軍事法院
┌軍人──┤
│(註) └犯普通刑法--------------------普通法院
│
└非軍人─--------------------------------普通法院
註:軍人非永遠都是軍人,其身分變更時如何定其審判權歸屬,
依軍事審判法第5條定之:「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
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
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
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第1項)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
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第2項)前二項規定,按
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第3項)」
上圖解說:
基礎型:(犯罪發生與發覺時身分均無變動)
1、現役軍人犯「軍法」為「軍事法院」審判。
2、現役軍人犯「普通刑法」為「普通法院」審判。
3、非現役軍人犯「普通刑法」為「普通法院」審判。
進階型:(參第5條立法說明,關於犯罪發生與發覺時身分變動如何定審判權)
1、非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為現役軍人,為「軍事法院」審判。
2、非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為現役軍人,為「軍事法院」審判,
惟在軍事法院初審或上訴時,離職或離役,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3、現役軍人「犯軍法」,但犯罪行為發覺時已離職離役,為「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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