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申請調解會 - 加班
By Todd Johnson
at 2018-02-03T18:08
at 2018-02-03T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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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友代po 內文稍長
我上一份工作是去年10月30到職,12月19日離職的
當初到職前有簽合約,但合約書上寫的是"顧問合約書",
老闆解釋由於工作內容有粉絲團發文、網站更新等,且是與他共同合作的,
所以是顧問合約書,並非當初應徵的職稱,而簽的月薪是28000整。
因為我1月中旬有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老闆知道後說要告我,
在昨天收到勞資協調會的開會通知單,是公司申請的,申請理由是工資爭議。
但覺得事情怪怪的,因為當初是少給我薪資,卻是公司申請調解。
檢舉項目有
1. 雇主拒絕開立薪資證明單與任意扣薪
2. 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 未保險
>>僅口頭提出試用期過後才會保
>>今天至勞保局詢問,由於是5人以下公司,不強制勞保,
但公司連開戶都沒有,根本無法幫員工投保任何保險,
也就是說公司根本沒有跑過勞保局。
3. 未備置11月出勤紀錄,12月每日未正確記錄退勤時間,並告知若無簽到即不算
當日薪資。
>>公司沒有打卡機,是用簽到表記錄,加班時仍舊簽退為正常下班時間
(要求勞工造假)
4. 以責任制為由規避不給加班費
>>公司行業不屬於責任制規定範疇
調解會主要訴求_工資爭議
由於我11月個人因素請病假14天,包含假日實際上班天數仍有17天(包含10月30、31),
但薪水入帳時僅有6600,也沒有開薪資證明單。
老闆還在匯款前不斷強調: 你這個月薪水很少哦,不是你做不好,你做很好,但是我只能
你來幾天給你多少。
而12月請假半天,含假日上班18天半,收到薪資是11000,向老闆提出薪資證明單要求,
卻被回:
你能力不足沒做好事還敢跟我討薪水,你覺得你值得拿多少?(就是被這句氣到檢舉公司XD
)
老闆在電話內容中也承認他直接扣除例假日薪水,僅給我平日12天半的薪資,但全薪2800
0來算也不對阿。
想問有沒有碰過類似例子,或是曾上過調解會的人可以解答,
在這些訴求上,調解會中我只要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還有什麼我能做的嗎?
我和解理由只是要拿到該有的薪資。
不過現在就是不知道老闆申請調解會理由到底是什麼?勞保局人還說沒什麼聽過公司在申
請調解會的,而且是他們少給我薪水。
另外,在告知要以合約條款告我時表明合約為承攬契約,但每日皆有簽到記錄、工作記錄
,
問法扶過,說這樣無法構成承攬契約條件,請問有人可以解釋這項相關法條嗎?
還有,合約內有一條甲方(公司)終止本合約時,乙方(我)扣除必要人工成本後,應於7日
內退還已支付價金予甲方。
也就是說老闆叫我還他薪水??? 但我是自己提出離職,當初也沒簽任何離職單證明,想問
這條文在法院上公司能主張的了嗎?還是就是具法律效力無法反駁?
問法扶結果是:不合理條文就無法主張,網路上查過好幾年前有類似案子,只要有違反勞
基法就無法主張。
再來就是如開頭提到的,老闆主張我簽的是顧問合約書,也就是說我是顧問,不是正式員
工,我就是做多少事拿多少薪,不是合約上寫多少就給多少,這樣合理嗎?
--
我上一份工作是去年10月30到職,12月19日離職的
當初到職前有簽合約,但合約書上寫的是"顧問合約書",
老闆解釋由於工作內容有粉絲團發文、網站更新等,且是與他共同合作的,
所以是顧問合約書,並非當初應徵的職稱,而簽的月薪是28000整。
因為我1月中旬有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老闆知道後說要告我,
在昨天收到勞資協調會的開會通知單,是公司申請的,申請理由是工資爭議。
但覺得事情怪怪的,因為當初是少給我薪資,卻是公司申請調解。
檢舉項目有
1. 雇主拒絕開立薪資證明單與任意扣薪
2. 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 未保險
>>僅口頭提出試用期過後才會保
>>今天至勞保局詢問,由於是5人以下公司,不強制勞保,
但公司連開戶都沒有,根本無法幫員工投保任何保險,
也就是說公司根本沒有跑過勞保局。
3. 未備置11月出勤紀錄,12月每日未正確記錄退勤時間,並告知若無簽到即不算
當日薪資。
>>公司沒有打卡機,是用簽到表記錄,加班時仍舊簽退為正常下班時間
(要求勞工造假)
4. 以責任制為由規避不給加班費
>>公司行業不屬於責任制規定範疇
調解會主要訴求_工資爭議
由於我11月個人因素請病假14天,包含假日實際上班天數仍有17天(包含10月30、31),
但薪水入帳時僅有6600,也沒有開薪資證明單。
老闆還在匯款前不斷強調: 你這個月薪水很少哦,不是你做不好,你做很好,但是我只能
你來幾天給你多少。
而12月請假半天,含假日上班18天半,收到薪資是11000,向老闆提出薪資證明單要求,
卻被回:
你能力不足沒做好事還敢跟我討薪水,你覺得你值得拿多少?(就是被這句氣到檢舉公司XD
)
老闆在電話內容中也承認他直接扣除例假日薪水,僅給我平日12天半的薪資,但全薪2800
0來算也不對阿。
想問有沒有碰過類似例子,或是曾上過調解會的人可以解答,
在這些訴求上,調解會中我只要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還有什麼我能做的嗎?
我和解理由只是要拿到該有的薪資。
不過現在就是不知道老闆申請調解會理由到底是什麼?勞保局人還說沒什麼聽過公司在申
請調解會的,而且是他們少給我薪水。
另外,在告知要以合約條款告我時表明合約為承攬契約,但每日皆有簽到記錄、工作記錄
,
問法扶過,說這樣無法構成承攬契約條件,請問有人可以解釋這項相關法條嗎?
還有,合約內有一條甲方(公司)終止本合約時,乙方(我)扣除必要人工成本後,應於7日
內退還已支付價金予甲方。
也就是說老闆叫我還他薪水??? 但我是自己提出離職,當初也沒簽任何離職單證明,想問
這條文在法院上公司能主張的了嗎?還是就是具法律效力無法反駁?
問法扶結果是:不合理條文就無法主張,網路上查過好幾年前有類似案子,只要有違反勞
基法就無法主張。
再來就是如開頭提到的,老闆主張我簽的是顧問合約書,也就是說我是顧問,不是正式員
工,我就是做多少事拿多少薪,不是合約上寫多少就給多少,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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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8-02-04T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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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8-02-07T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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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2-10T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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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2-14T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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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2-17T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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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2-21T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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