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發了一條補休半年未休完要付加班費的法令,我覺得我公司反而用這個鑽漏洞,超
過兩小時還是有1.33,但到兩小時後的不但沒有用1.66算,還計到補休去,然後半年後才
有機會算成錢
月假>補休假>年假>其他假
補休在第二順位 半年後也拿不到1.66的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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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小時還是有1.33,但到兩小時後的不但沒有用1.66算,還計到補休去,然後半年後才
有機會算成錢
月假>補休假>年假>其他假
補休在第二順位 半年後也拿不到1.66的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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