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有一事想要請教
由於最近在JOB版找新的工作
看到版標寫說"工作時數2周超過84小時一定要加班費"
想將前公司的情形拿出來與大家討論看看是否合法
前公司是表訂9:00上班,18:30下班(中間休息1.5HR)
但我都大概8:30到,幾乎每天都加班,
早的話大概七點半下班,最晚也曾經到十一點,
假日偶爾要支援活動或在家準備資料
超過18:30之後的時數是可以轉換成同等時數的補休。
但是進去之後根本忙的沒時間補休,是個看的到吃不到的福利。
當初進去也沒問加班的部分如何加給,就傻傻的幹了一年多。
換算時薪根本比基本工資還不如。
所以想要請問大家勞基法第24條是否為強制規定?(如JOB版版標所示)
若為強制規定是否可回溯至上班日開始計算?
或者可以加班費或補休擇一即可?
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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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最近在JOB版找新的工作
看到版標寫說"工作時數2周超過84小時一定要加班費"
想將前公司的情形拿出來與大家討論看看是否合法
前公司是表訂9:00上班,18:30下班(中間休息1.5HR)
但我都大概8:30到,幾乎每天都加班,
早的話大概七點半下班,最晚也曾經到十一點,
假日偶爾要支援活動或在家準備資料
超過18:30之後的時數是可以轉換成同等時數的補休。
但是進去之後根本忙的沒時間補休,是個看的到吃不到的福利。
當初進去也沒問加班的部分如何加給,就傻傻的幹了一年多。
換算時薪根本比基本工資還不如。
所以想要請問大家勞基法第24條是否為強制規定?(如JOB版版標所示)
若為強制規定是否可回溯至上班日開始計算?
或者可以加班費或補休擇一即可?
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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