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與補休之規定請益 -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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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有一事想要請教

由於最近在JOB版找新的工作

看到版標寫說"工作時數2周超過84小時一定要加班費"


想將前公司的情形拿出來與大家討論看看是否合法

前公司是表訂9:00上班,18:30下班(中間休息1.5HR)

但我都大概8:30到,幾乎每天都加班,

早的話大概七點半下班,最晚也曾經到十一點,

假日偶爾要支援活動或在家準備資料

超過18:30之後的時數是可以轉換成同等時數的補休。


但是進去之後根本忙的沒時間補休,是個看的到吃不到的福利。

當初進去也沒問加班的部分如何加給,就傻傻的幹了一年多。

換算時薪根本比基本工資還不如。


所以想要請問大家勞基法第24條是否為強制規定?(如JOB版版標所示)

若為強制規定是否可回溯至上班日開始計算?

或者可以加班費或補休擇一即可?

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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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13-11-26
法律哪有強不強制的
Elvira avatarElvira2013-11-29
法律通常會有"得"或"應"等術語規範強制性...
Una avatarUna2013-11-30
法規裡面是不是沒有補休這種規範?
Rae avatarRae2013-12-04
如果勞基法有用,那"無薪假應得諾貝爾獎"是哪個白癡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