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及最後工作日官司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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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7-11-23T09: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s30128 ()》之銘言:
: 各位好 這邊有個偏法律一點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滿7個月照理說會有3天特休假。不過勞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開
: 始實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號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是在1月1號當天回覆我答應我離開並請我
: 在1/3號交接工作及歸還物品(1/2是國定假日)
: 想請問這樣我的最後工作日算是是12/31還是1/3號,我能否申請1/1至1/3的薪水?
: 另外我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辭呈是否享有106年度的三天特休?
: 目前已經開完一次庭了,法官要我問問法律相關人士這方面的問題。
: 再麻煩懂法律的前輩解惑 謝謝!


1、106年1月1日提出辭呈而雇主也接受,則在106年1月1日當天會發生終止
勞動契約效力(即離職生效日),但是雇主說需勞工在106年1月3日辦理交接及歸還物品
,應視為另一個要約 ,勞工若同意則在106年1月3日才正式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效力。
2、 另外所稱的最後工作日應該是指勞工實際工作的最後一天,如果勞工實際工作且出勤
紀錄登載最後工作日為105年12月31日,則105年12月31日為勞工最後工作日,這時候
才會影響到勞工特別休假取得,因為勞基法規定之特別休假構成要件
以工作年資滿一定期間,這樣勞工的特別休假取得就會產生問題,
假設勞工有在106年1月1日提供勞務,才會取得工作年資滿半年的特別休假3天。
3、雖然106年1月1日是國定假日,但不會直接影響勞工最後工作日(105年12月31日)發生
,也就是說大大應該要先直接證明兩件事情,第一、106年1月1日提供勞務、
第二、雇主有承諾106年1月1日是大大的工作日並且給付工資,只要有以上的其中一項
,對大大的官司比較有幫助,另外說明106年1月2日自勞基法實施新法後就已經不是
國定假日了,以上是個人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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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7-11-23T20:38
切割環節作說明,給推~ 以上再結合據何法第幾條款更具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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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7-11-23T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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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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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7-11-22T21:56
各位好 這邊有個偏法律一點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滿7個月照理說會有3天特休假。不過勞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開 始實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號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是在1月1號當天回覆我答應我離開並請我 在1/3號交接工作及歸還物品(1/2是國定假日) 想請問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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