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我覺得應該廢除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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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2
上層可以任意罵下面員工

員工一反激就說依勞基法開除你
不需付任何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跟本完全不保障基層勞工
還能列入勞基法?

乾脆改資基法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幹你娘你這垃圾算嗎?


那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對員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向勞工局恩申訴後會如何處罰顧主?

如果又沒有錄音存證
不就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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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3-07-21
你有順便看第14條嗎?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7-22
原Po的意思應該不是要往終止契約的方向走...
Donna avatarDonna2013-07-27
辱罵這東西,有刑法上公然侮辱可行,他這條只是附註可
Dora avatarDora2013-07-29
追加終止契約的效果...
真義說辱罵,回歸刑法,還有正當防謂的相互辱罵勒...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7-30
為什麼要曲解法律呢?雇主曲解來嚇唬員工,實質上除非真
的達成公然侮辱要件否則根本不成立啊,怎麼會反過來說這
個法條不合理@@
Emma avatarEmma2013-08-01
原PO你應該不是學法律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