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被惡意解雇 - 工作
By Anthony
at 2010-08-07T00:00
at 2010-08-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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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7/14上班途中我騎機車與右轉汽車擦撞倒地,當時警察有過來查看,那時我沒有什麼不適,還站的起來,又趕著上班(我沒手機),所以也沒做任何筆錄ˋ紀錄就走了.隔天我手舉不高,肋骨那邊也很痛,躺著起來也痛,呼吸也痛,所以就請假(有打電話去請假,但沒有說請多久,因為不確定何時會好),一直到8/4稍微比較能動,我就去上班,但老闆娘卻叫我回家休息,(他說已經叫人來上班,說我要來上班都也沒說,也不知道我要休多久),我請假的期間老闆娘也有打電話給我,也是說叫我先休息.當時會叫人來上班,也是因為他一再向我的組員說,等我回來不會沒工作.(我們公司要是一組人沒有3個做,會做不到一天的生產量)
我現在能上班了,公司卻不讓我去,還打算讓我回去上班時,做臨時工(到年底)
我今年50了,已經在這間公司做很多年,公司說我在勞基法上站不住腳,我沒有醫院證明ˋ�
我現在能上班了,公司卻不讓我去,還打算讓我回去上班時,做臨時工(到年底)
我今年50了,已經在這間公司做很多年,公司說我在勞基法上站不住腳,我沒有醫院證明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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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0-08-08T23:50
at 2010-08-08T23:50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
By Belly
at 2010-08-09T01:10
at 2010-08-09T01:10
三天曠職老闆就能開除你
By Yuri
at 2010-08-09T05:21
at 2010-08-09T05:21
而公司已經有表明會找人替代你,你也沒有適時的提出異議?
繼續找工作吧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By Dorothy
at 2010-08-09T20:33
at 2010-08-09T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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