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和解會上能拿到的最大值? - 職場
By Wallis
at 2019-10-24T09:01
at 2019-10-24T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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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跟你講結論就是你應該拿不到多少錢 原因是因為你上班的時間真的太短了
公司未滿五人 確實可以不必強制成立勞保 但是就保勞退是要的
所以這裏你其實只能跟他要求勞退金額 依照你的薪資 級距是33300*6%/30*9=599.4
就保就是就業保險 這個就牽涉到你要領失業給付時的年資累積
如果因為這九天讓你年資才能累積到一年可以領失業給付 那你的權益真的損失很大
如果這九天對你領失業給付的權益毫無影響 這個你就只能向勞保局檢舉他們
另外健保的部份 除非你是不同月份加退 不然同一個月份 在同一個單位加退
是不會被扣到健保費 所以健保我也不知道你要請求什麼 通常也無法請求什麼
但如果是不同月份 那你保在公司一個月保費是469 他沒幫你保
那你就變成第六類 保費應該是749 你可以跟他請求差額280元
(健保是以月為單位計算 所以有跨月 才會有保費產生)
另外 你能請求的就是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來申請失業給付用的)
資遣費說真的也非常少 但你還是可以寫上去啦~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可以用上面這個網址計算 我按了一下大約413元
另外加班那些 你就自己算一算吧~
我算起來應該是沒有三千啦(不知道加班費多少)
最主要還是當場看可不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啦(但前提是你要符合領失業給付的
資格)
調解完後再去檢舉他們(勞保局/消防/國稅局等) 最多也只能這樣
你確實真的拿不到罰金的金額 因為那跟你無關~也不能拿來當做請求的項目
然後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會叫你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還要再調解一次 對方不出席或調解不成立 還會再通知開庭
時間整個拉蠻長的 所以我是覺得你就按實際上面我說的去爭取
直接在勞工局就解決這件事 因為為了這種小金額 整個心思都要掛在上面
非常不值得也沒意義 當然如果有人是牽涉到數十萬甚至上百萬
那就一定要據以力爭了 你這個 自己衡量看看吧
另外再補一下 你當然可以主張自己被非法解雇(確實是 因為資遣是最後手段
目前看起來你在他們眼中的問題根本不得以構成資遣的條件)
通常主張非法解雇就是要求恢復原職 也就是回去上班 這就看你自己要不要了~
不要 那當然就是給資遣費
只不過 雖然我不認識你 但我覺得你自己的個性還要再磨磨
剛到一個新職場 都還沒搞清楚誰是老大 就開始耍嘴皮 你到哪個職場都很快就會出局了!
※ 引述《ben780413 (V6王)》之銘言:
: 上一份工作33K補習班
: 面試時老闆(美國人)說33K是全薪 勞健保另外保不會從薪水裡扣
: 上班第一天(週一)就給資料 請櫃台幫忙保勞健保
: 櫃台那週雖然特休但每天還是過來坐在位置上閒聊
: 所以第三天時就提醒一下說有幫忙保嗎? 她說有
: 到了下周一只有我早班 要帶學生坐公車上體能課
: 而她沒班卻提早出現
: 跟我說要先幫孩子付公車錢
: 既然已經談到公事了 所以我就順便拿給他上周五的捷運收據單
: (校外教學先墊的款項)
: 櫃台:老師,幹嘛現在拿給我請款? 現在不是我的上班時間
: 我:...........可是你不是坐在位置上跟我說等一下要付公車錢?
: 櫃台:是,但上周五的請款單不應該【現在】給我,因為【現在】不是我的上班時間
: 我:喔,那你有幫我保勞健保嗎?
: 櫃台:老師,我上周不是回答你有保了嗎? 幹嘛問第二次?
: 我:我怎麼知道? 誰知道你會不會說因為特休所以不是你上班時間
: 所以沒幫我保? 做人有必要這樣子嗎?
: 櫃台:(厚氣氣氣氣氣)
: 然後帶孩子回來後,櫃台已經跟老外老闆靠杯完就解雇我了
: (領了含假日共九天的工資)
: 之後用自然人憑證查,果然沒有保
: 所以再回去補習班問
: 因為我知道勞保不能回朔,所以絕對是他們的錯
: 誰知道一到
: 老外老闆突然跳針說他們其實可以不用保勞健
: 並且報警+櫃檯還問警察說如果他再來可以用哪種法律抓他?
: 警察說那不然去勞保局調解
: 結果到了勞保局,果然被志工打臉
: 志工說現在變成他們的和解方案都得經過我同意才不會上法院
: 櫃檯這時才終於承認第一時刻其實沒幫我保勞健保
: (那前面是在跩三小還報警? 還敢問要用哪條法抓我?)
: 於是調解會的公文就來了
: 上面寫本周四要討論對勞保 勞退 資遣費的和解會議
: 老外老闆當天應該會以有課為由裝死不出席 給櫃檯出面
: 但我要他給我為了報警一事當面致歉 才肯談和解
: 畢竟全都我對阿
: 所以請問
: 1.後天老闆若真的沒來,可拒絕當天和解並說明自己的和解條件嗎?
: 2.撇開這些,勞保 勞退 資遣費可拿到的金錢最大值是?
: 附帶一提,絕對不是國父紀念館對面2樓的MIT增蘭安親班
--
公司未滿五人 確實可以不必強制成立勞保 但是就保勞退是要的
所以這裏你其實只能跟他要求勞退金額 依照你的薪資 級距是33300*6%/30*9=599.4
就保就是就業保險 這個就牽涉到你要領失業給付時的年資累積
如果因為這九天讓你年資才能累積到一年可以領失業給付 那你的權益真的損失很大
如果這九天對你領失業給付的權益毫無影響 這個你就只能向勞保局檢舉他們
另外健保的部份 除非你是不同月份加退 不然同一個月份 在同一個單位加退
是不會被扣到健保費 所以健保我也不知道你要請求什麼 通常也無法請求什麼
但如果是不同月份 那你保在公司一個月保費是469 他沒幫你保
那你就變成第六類 保費應該是749 你可以跟他請求差額280元
(健保是以月為單位計算 所以有跨月 才會有保費產生)
另外 你能請求的就是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來申請失業給付用的)
資遣費說真的也非常少 但你還是可以寫上去啦~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可以用上面這個網址計算 我按了一下大約413元
另外加班那些 你就自己算一算吧~
我算起來應該是沒有三千啦(不知道加班費多少)
最主要還是當場看可不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啦(但前提是你要符合領失業給付的
資格)
調解完後再去檢舉他們(勞保局/消防/國稅局等) 最多也只能這樣
你確實真的拿不到罰金的金額 因為那跟你無關~也不能拿來當做請求的項目
然後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會叫你去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還要再調解一次 對方不出席或調解不成立 還會再通知開庭
時間整個拉蠻長的 所以我是覺得你就按實際上面我說的去爭取
直接在勞工局就解決這件事 因為為了這種小金額 整個心思都要掛在上面
非常不值得也沒意義 當然如果有人是牽涉到數十萬甚至上百萬
那就一定要據以力爭了 你這個 自己衡量看看吧
另外再補一下 你當然可以主張自己被非法解雇(確實是 因為資遣是最後手段
目前看起來你在他們眼中的問題根本不得以構成資遣的條件)
通常主張非法解雇就是要求恢復原職 也就是回去上班 這就看你自己要不要了~
不要 那當然就是給資遣費
只不過 雖然我不認識你 但我覺得你自己的個性還要再磨磨
剛到一個新職場 都還沒搞清楚誰是老大 就開始耍嘴皮 你到哪個職場都很快就會出局了!
※ 引述《ben780413 (V6王)》之銘言:
: 上一份工作33K補習班
: 面試時老闆(美國人)說33K是全薪 勞健保另外保不會從薪水裡扣
: 上班第一天(週一)就給資料 請櫃台幫忙保勞健保
: 櫃台那週雖然特休但每天還是過來坐在位置上閒聊
: 所以第三天時就提醒一下說有幫忙保嗎? 她說有
: 到了下周一只有我早班 要帶學生坐公車上體能課
: 而她沒班卻提早出現
: 跟我說要先幫孩子付公車錢
: 既然已經談到公事了 所以我就順便拿給他上周五的捷運收據單
: (校外教學先墊的款項)
: 櫃台:老師,幹嘛現在拿給我請款? 現在不是我的上班時間
: 我:...........可是你不是坐在位置上跟我說等一下要付公車錢?
: 櫃台:是,但上周五的請款單不應該【現在】給我,因為【現在】不是我的上班時間
: 我:喔,那你有幫我保勞健保嗎?
: 櫃台:老師,我上周不是回答你有保了嗎? 幹嘛問第二次?
: 我:我怎麼知道? 誰知道你會不會說因為特休所以不是你上班時間
: 所以沒幫我保? 做人有必要這樣子嗎?
: 櫃台:(厚氣氣氣氣氣)
: 然後帶孩子回來後,櫃台已經跟老外老闆靠杯完就解雇我了
: (領了含假日共九天的工資)
: 之後用自然人憑證查,果然沒有保
: 所以再回去補習班問
: 因為我知道勞保不能回朔,所以絕對是他們的錯
: 誰知道一到
: 老外老闆突然跳針說他們其實可以不用保勞健
: 並且報警+櫃檯還問警察說如果他再來可以用哪種法律抓他?
: 警察說那不然去勞保局調解
: 結果到了勞保局,果然被志工打臉
: 志工說現在變成他們的和解方案都得經過我同意才不會上法院
: 櫃檯這時才終於承認第一時刻其實沒幫我保勞健保
: (那前面是在跩三小還報警? 還敢問要用哪條法抓我?)
: 於是調解會的公文就來了
: 上面寫本周四要討論對勞保 勞退 資遣費的和解會議
: 老外老闆當天應該會以有課為由裝死不出席 給櫃檯出面
: 但我要他給我為了報警一事當面致歉 才肯談和解
: 畢竟全都我對阿
: 所以請問
: 1.後天老闆若真的沒來,可拒絕當天和解並說明自己的和解條件嗎?
: 2.撇開這些,勞保 勞退 資遣費可拿到的金錢最大值是?
: 附帶一提,絕對不是國父紀念館對面2樓的MIT增蘭安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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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9-10-25T02:18
at 2019-10-25T02:18
By Cara
at 2019-10-28T19:25
at 2019-10-28T19:25
By Eartha
at 2019-10-29T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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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19-11-03T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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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9-11-05T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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