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達人:下述的計算是否有誤,尤其是第一跟第五項請問我下列的計算方式是否有誤?1、到職日期:101年05月01日,最後工作日為101年12月31日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45,000元/月勞資爭議處:1.101年9月22~23日,周六及周日自AM8:00~PM22:00參加展覽加班,未給超時加班費。2.101年11月遭資方因故記曠職一日,資方於12月份薪資中倒扣三日工資。3.101年12月底資方無預警宣告資遣,並承諾於102年1月5日發薪日,除前月薪資及前季10~12月份獎金外,另加發一個月資遣費
勞資爭議費用計算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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