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商?勞健保? - 離職
By Kelly
at 2014-02-26T04:42
at 2014-02-26T04:42
Table of Contents
繼上回發文的後續 (文章代碼 #1I-HdgMI)
前言重點:
進公司一開始的四個月沒有勞健保,
主管以"試用期三個月"為理由,
人事以"不是in house"為理由.
剛進公司沒有任何簽約文件,
薪資匯入戶頭,每個月簽勞務報酬單.
工作四個月後才簽聘僱單,才有勞健保.
---
這幾天遞出離職單,跟人事面對面了,
我詢問「到職日」這欄是要寫進公司的日期還是聘僱單上的日期
人事表示:進公司那時候你不是員工,算是協力商。
我表示:但是面試時候主管說是試用期三個月。
人事表示:是指三個月後,你想成為正式的,
然後公司也覺得需要正式的,那你就會轉成正式的。
我會被拖到四個月才轉正式,人事表示是因為我滿三個月的時候,
公司當時沒有這個需求,所以那一個月依然沒有勞健保。
我繼續問:協力商是什麼?
人事表示:協力商的意思是你是自己的老闆,就是freelance,也就是自由工作者。
你就是沒有請員工的老闆。所以沒有勞健保。
我繼續說:那時候主管是說試用期,試用期沒有勞健保也是違法啊。
人事聽到「違法」兩字就爆氣了,
畢竟每次開會總是把「我們公司都是跟著勞基法走」這句話掛在嘴上,
當下人事完全不想多做解釋。
---
我想請問各位前輩,
「試用期」被扭成「協力商」的名詞,這樣我有立場跟勞工局申訴嗎?
以上那對話真的越想越令人火大
人事的邏輯也還真弔詭
所以公司就可以用協力商來合法免洗嗎?
只要三個月後表示沒有需要新增正式員工
什麼責任都可以撇得一乾二淨。
然而,如果真的是協力商好了,
公司規定沒進公司就算沒上班,就要被扣薪,
以人事的說法:「我是自己的老闆」,
那這樣還有必要天天進公司嗎?
我感到憤恨的點是
無從證明前四個月的工作記錄,
不僅浪費我四個月的時間,
以開始轉正式員工到離職日還不到三個月
在勞保的記錄下很難看也會影響到下個公司對我的觀感
看到人事巧立名目來證明公司完全依照勞基法走就覺得可笑
在我前四個月內,離職的「協力商」就快近十位了,
當然,被資遣的也沒有遣散費。
上篇文章有前輩回應要盡量搜集證據
但除了帳戶薪轉有公司名稱之外
上下班都不用打卡,也實在沒其他證據
我只有把這次對話錄音而已。
爆氣之後的對話
則是討論離職日2/28,薪資和勞健保的算法是如何
以及我還有一天補休的額度
雖然還是很令人火大
但比起前面的試用期&協力商的對話
真的只能算是小火了
也許我睡個覺起床再新增接下來的對話好了
還望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感謝
--
All Comments
By Queena
at 2014-03-01T16:50
at 2014-03-01T16:50
By Connor
at 2014-03-02T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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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3-04T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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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4-03-07T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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