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徵者請三思 - 請假
By Vanessa
at 2013-03-10T01:43
at 2013-03-10T01:4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rkblack (望月星空)》之銘言:
: 大概是針對我的言論有毀謗公司的信譽等等問題
: 之後不久我就得從台北南下至高雄的岡山派出所做筆錄了
: 目前我很擔心南下處理的頻率會很高
: 平日的話得請假若是假日又得耗上一天的時間
: 不知道目前的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 可否詢問版上的版友們可以教教我嗎?
: 朋友有告知可以要求『所在地筆錄』
: 若真的要南下做筆錄也可以申請『車馬費』
: 只是關於這方面我真的都不知道所以很徬徨>"<
: 對不起讓大家一直在版上麻煩眾多的版友們>"<
重新發一篇 推文真的有些東西不好解釋
希望以後如果薪資版有願意分享公司心得卻被告的大大能有個底
我也是碰到類似的問題. 我先假設你碰到的關鍵點跟我都一樣
1.在網路上發生 2.對方確定是誰(就算只是id) 3.是告刑事
基本上只要關鍵點符合. 應該都是可以通用的
有人建議去法律版問......真的不用浪費時間. 那邊也很難給你解答
先說明. 這並不是說法律版的大大們不夠專業
而是因為這牽涉到的是兩個不同的專業 : 警方 跟 檢方
你問警察. 警察對檢方那邊的辦事規範不可能熟到哪去
你去法律版問. 警察的辦案流程也不是他們會去碰到的
所以不是警察要搞你. 也不是法律人要搞你. 大家都沒錯
那就怪天吧 (喂...) XD
基本上. 這種刑事的案子會有四關
第一關 : 被報案的分局
第二關 : 該處的偵查隊
第三關 : 該地區檢查署
第四關 : 被起訴.上法院 (本篇不會說明 XD)
第一關就是請你過去說明案情. 不去沒差. 打電話來的時候口頭說不去就好
因為大致上就是所有東西原封不動送到第二關再同樣問一遍而已
第二關. 該地區偵查隊. 正式來說它要發一張通知書給你
http://ppt.cc/KoZS 範例在此 這是我收到的東東
上面會有應到時日. 不過當天沒空也還好. 打過去約雙方都ok的時間就可以了
這關只要沒有正當理由的話. 你不到就是拘提
不過我沒有走到這步. 所以拘提就無法詳加說明了~
第三關. 該地區檢察署. 這個當然理論上是一定要去
不去的話就是通緝!!! 但是跟檢察官解釋總比跟偵查隊直接吧~
如果你敢賭的話 (有些時候對方真的是亂告. 連構成要件都不符)
因為檢察官想要通緝你必須透過法官. 要有足夠的事証支持才能通緝
如果真的是沒有必要的話. 那就會直接弄個不起訴書結案了~
當然是不建議賭這個啦. 除非你對每個檢察官跟法官還有案情都很有信心 XD
上面的程序. 前兩關是警察那邊的. 後面是法律人那邊的
基本上井水不犯河水. 你走你的陽關道. 我過我的獨木橋
不過被告的大家. 你全部都可以體驗到喔! 真是棒透了! (大誤) XDDDDDDD
接下來就是地點的問題了. 到底是怎樣呢?
基本上. 我國民法主要是看你在哪告. 管轄權責就是哪邊
也就是以原告為主
刑法就相反了. 是以被告為主
------------------------------------------------------------------------
更正以上四行原文. 現在民法跟刑法都是以原就被
刑法可能要看情況. 不過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都會以被告為主
感謝版友指正
------------------------------------------------------------------------
基本上這也是我國在防止濫訴上所設立的一個小小小小小小小小的牽制方式
("反制"這形容詞我根本不想拿來形容它 = =+)
道理也算簡單. 民事的話大致就是生活圈比較在一起的人們會發生的事
(上面這句純粹個人亂解釋請無視它 囧rz)
而刑事就不一定了. 為了防止刑事有人濫告讓被告到處奔波
所以這樣設計. 至少告人的人要跑去對方所在地的法院出庭
在告的時候至少就會有個力道讓你煞車再思考一下. 以減少濫訴
但是! but! 人生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老梗. 但是很好用 XD)
上面那段所說的是 檢方專用 是法律界的規則
也就是第三關的東東
你要是拿這個東西去跟前兩關的警方argue...嘿嘿. 雞同鴨講是免不了的
對警方當然要用警方專用的遊戲規則. 那就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只要是符合我一開始所說的關鍵點:
1.在網路上發生 2.對方確定是誰(就算只是id) 3.是告刑事
大概都適用這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五節 責任區分
第三十點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不是適用前兩點? 原因很簡單
那是你不知道對方是誰的時候
但網路上知道ID算不算是知道對方是誰呢? 嘿嘿嘿. 這的確有解釋空間
不過至少這一條可以幫助你通過第二關
你引用這條. 要求該負責的偵查佐把你的案件移轉到你戶籍所在地
就算對方懶得弄. 你也不算是無故不到. 對方也沒辦法拘提你
當然最好不要在電話中說. 錄音也麻煩. 電話中也不容易解釋
直接寫該偵查隊信箱比較好. 有憑據. 也容易備份
像我在這關就是搞最久. 說說我的經驗. 首先是該分局用手機打給我...
你沒看錯. 不是用該分局電話. 是用手機...= =+
我朋友就說可能對方只是恐嚇要告你
隨便找個人打電話給你叫你去作筆錄. 讓你奔波玩玩你也好
所以我就當是詐騙電話
(我的案例中我跟對方有認識有彼此手機.所以沒個資法問題)
因為對方本來是說我就直接去. 他也省得還要弄通知書給我...
後來他又打來問我要不要去. 我說我不去. 那邊才生氣 (因為要弄通知書)
我也是拿到通知書後才確定不是詐騙
後來也有去民意信箱投訴說不能一開始就用手機打
就算是有節費手機. 第一次也應該要用分局電話通知民眾
再來就是第一關的承辦員警. 第二關負責的偵查佐.
以及我後來打電話去問的另一個偵查佐三個人
他們給我的資訊有關鍵點兜不起來啊......
反正我電話中就一直問為什麼不能轉. 明明刑法就有這個規定
e04他X的老子要跟公司請假從屏東到霧峰去作筆錄? 就因為一個亂告我的人?
那哪天要是告的人在綠島我也要坐船坐飛機過去嗎?
真的是超生氣的= =+. 馬上開始找資訊 (也所以才有這篇的存在)
就寄該偵查隊上級督察室的民意信箱把規定搬出來
要求對方將我的案件轉到我的戶籍地
對方才沒有拘提我
但是他們還是把我的案子直接丟到不是我戶籍地的台中地檢署......XDDDDDDDDDD
不過是在沒有叫我去說明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我只用電話跟寄信就pass掉了前兩關~ 雖然還有第三關...
算了. 至少那邊是檢查官. 能溝通且能一次解決的機會大幅增加!
(不過至今已經過了快兩個月我還沒接到後續通知. 後面的就先無法分享了)
在此推論一下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
理論上刑事案件的執行準則在檢方跟警方是不應該有這種差異的
怎麼會同樣的刑事案件. 檢方是以被告為主. 警方卻以原告為主呢?
可能是因為(以下為假設分析). 警方的處置都是老鳥教菜鳥
老鳥怎麼作菜鳥就怎麼學. 畢竟平常職務就很繁忙
而且辦起事來還是要一致比較方便
所以就會有這種辦事慣例跟遊戲規則搭不起來的事情發生......
看到這邊. 很多人一定也覺得奇怪
怎麼著名的聖潔盧教授案件. 全國Top家教中心案件
跟我說的都不一樣耶?
都是被告的鄉民組嘉義旅行團或高雄旅行團過去作筆錄啊?
但我覺得這方式還是可行的. 而且是白紙黑字
至少可幫你前兩關都不用特地奔波過去
只是當時的鄉民都沒有用這個方法吧
不過像我的案件轉到台中地檢署. 但我戶籍地不在台中
到時要轉的時候要用什麼管道跟檢察官申請移交就要等我碰到再研究了 XD
這方法在網路上其實也找得到
http://theoleaves.pixnet.net/blog/post/31005252
雖然最後的結果並不相同. 但我自己親身證明了這方式的確是有用的
一切照規定來. 先程序後實質
我只是要求我本身擁有的權利. 並不是要找你偵查隊的麻煩
希望能夠幫到原po. 以及不吝於分享求職心得卻被公司惡告的廣大朋友
如有問題歡迎批評指教~
當然也希望能拋磚引玉
看有沒有人要繼續補上第三關之後的攻略來給小弟我一些準備 XDDDDDD
謝謝大家~
--
: 大概是針對我的言論有毀謗公司的信譽等等問題
: 之後不久我就得從台北南下至高雄的岡山派出所做筆錄了
: 目前我很擔心南下處理的頻率會很高
: 平日的話得請假若是假日又得耗上一天的時間
: 不知道目前的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 可否詢問版上的版友們可以教教我嗎?
: 朋友有告知可以要求『所在地筆錄』
: 若真的要南下做筆錄也可以申請『車馬費』
: 只是關於這方面我真的都不知道所以很徬徨>"<
: 對不起讓大家一直在版上麻煩眾多的版友們>"<
重新發一篇 推文真的有些東西不好解釋
希望以後如果薪資版有願意分享公司心得卻被告的大大能有個底
我也是碰到類似的問題. 我先假設你碰到的關鍵點跟我都一樣
1.在網路上發生 2.對方確定是誰(就算只是id) 3.是告刑事
基本上只要關鍵點符合. 應該都是可以通用的
有人建議去法律版問......真的不用浪費時間. 那邊也很難給你解答
先說明. 這並不是說法律版的大大們不夠專業
而是因為這牽涉到的是兩個不同的專業 : 警方 跟 檢方
你問警察. 警察對檢方那邊的辦事規範不可能熟到哪去
你去法律版問. 警察的辦案流程也不是他們會去碰到的
所以不是警察要搞你. 也不是法律人要搞你. 大家都沒錯
那就怪天吧 (喂...) XD
基本上. 這種刑事的案子會有四關
第一關 : 被報案的分局
第二關 : 該處的偵查隊
第三關 : 該地區檢查署
第四關 : 被起訴.上法院 (本篇不會說明 XD)
第一關就是請你過去說明案情. 不去沒差. 打電話來的時候口頭說不去就好
因為大致上就是所有東西原封不動送到第二關再同樣問一遍而已
第二關. 該地區偵查隊. 正式來說它要發一張通知書給你
http://ppt.cc/KoZS 範例在此 這是我收到的東東
上面會有應到時日. 不過當天沒空也還好. 打過去約雙方都ok的時間就可以了
這關只要沒有正當理由的話. 你不到就是拘提
不過我沒有走到這步. 所以拘提就無法詳加說明了~
第三關. 該地區檢察署. 這個當然理論上是一定要去
不去的話就是通緝!!! 但是跟檢察官解釋總比跟偵查隊直接吧~
如果你敢賭的話 (有些時候對方真的是亂告. 連構成要件都不符)
因為檢察官想要通緝你必須透過法官. 要有足夠的事証支持才能通緝
如果真的是沒有必要的話. 那就會直接弄個不起訴書結案了~
當然是不建議賭這個啦. 除非你對每個檢察官跟法官還有案情都很有信心 XD
上面的程序. 前兩關是警察那邊的. 後面是法律人那邊的
基本上井水不犯河水. 你走你的陽關道. 我過我的獨木橋
不過被告的大家. 你全部都可以體驗到喔! 真是棒透了! (大誤) XDDDDDDD
接下來就是地點的問題了. 到底是怎樣呢?
基本上. 我國民法主要是看你在哪告. 管轄權責就是哪邊
也就是以原告為主
刑法就相反了. 是以被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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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以上四行原文. 現在民法跟刑法都是以原就被
刑法可能要看情況. 不過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都會以被告為主
感謝版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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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也是我國在防止濫訴上所設立的一個小小小小小小小小的牽制方式
("反制"這形容詞我根本不想拿來形容它 = =+)
道理也算簡單. 民事的話大致就是生活圈比較在一起的人們會發生的事
(上面這句純粹個人亂解釋請無視它 囧rz)
而刑事就不一定了. 為了防止刑事有人濫告讓被告到處奔波
所以這樣設計. 至少告人的人要跑去對方所在地的法院出庭
在告的時候至少就會有個力道讓你煞車再思考一下. 以減少濫訴
但是! but! 人生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老梗. 但是很好用 XD)
上面那段所說的是 檢方專用 是法律界的規則
也就是第三關的東東
你要是拿這個東西去跟前兩關的警方argue...嘿嘿. 雞同鴨講是免不了的
對警方當然要用警方專用的遊戲規則. 那就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只要是符合我一開始所說的關鍵點:
1.在網路上發生 2.對方確定是誰(就算只是id) 3.是告刑事
大概都適用這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五節 責任區分
第三十點 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六)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你可能會問為什麼不是適用前兩點? 原因很簡單
那是你不知道對方是誰的時候
但網路上知道ID算不算是知道對方是誰呢? 嘿嘿嘿. 這的確有解釋空間
不過至少這一條可以幫助你通過第二關
你引用這條. 要求該負責的偵查佐把你的案件移轉到你戶籍所在地
就算對方懶得弄. 你也不算是無故不到. 對方也沒辦法拘提你
當然最好不要在電話中說. 錄音也麻煩. 電話中也不容易解釋
直接寫該偵查隊信箱比較好. 有憑據. 也容易備份
像我在這關就是搞最久. 說說我的經驗. 首先是該分局用手機打給我...
你沒看錯. 不是用該分局電話. 是用手機...= =+
我朋友就說可能對方只是恐嚇要告你
隨便找個人打電話給你叫你去作筆錄. 讓你奔波玩玩你也好
所以我就當是詐騙電話
(我的案例中我跟對方有認識有彼此手機.所以沒個資法問題)
因為對方本來是說我就直接去. 他也省得還要弄通知書給我...
後來他又打來問我要不要去. 我說我不去. 那邊才生氣 (因為要弄通知書)
我也是拿到通知書後才確定不是詐騙
後來也有去民意信箱投訴說不能一開始就用手機打
就算是有節費手機. 第一次也應該要用分局電話通知民眾
再來就是第一關的承辦員警. 第二關負責的偵查佐.
以及我後來打電話去問的另一個偵查佐三個人
他們給我的資訊有關鍵點兜不起來啊......
反正我電話中就一直問為什麼不能轉. 明明刑法就有這個規定
e04他X的老子要跟公司請假從屏東到霧峰去作筆錄? 就因為一個亂告我的人?
那哪天要是告的人在綠島我也要坐船坐飛機過去嗎?
真的是超生氣的= =+. 馬上開始找資訊 (也所以才有這篇的存在)
就寄該偵查隊上級督察室的民意信箱把規定搬出來
要求對方將我的案件轉到我的戶籍地
對方才沒有拘提我
但是他們還是把我的案子直接丟到不是我戶籍地的台中地檢署......XDDDDDDDDDD
不過是在沒有叫我去說明的情況下
也就是說我只用電話跟寄信就pass掉了前兩關~ 雖然還有第三關...
算了. 至少那邊是檢查官. 能溝通且能一次解決的機會大幅增加!
(不過至今已經過了快兩個月我還沒接到後續通知. 後面的就先無法分享了)
在此推論一下為什麼會有這種問題
理論上刑事案件的執行準則在檢方跟警方是不應該有這種差異的
怎麼會同樣的刑事案件. 檢方是以被告為主. 警方卻以原告為主呢?
可能是因為(以下為假設分析). 警方的處置都是老鳥教菜鳥
老鳥怎麼作菜鳥就怎麼學. 畢竟平常職務就很繁忙
而且辦起事來還是要一致比較方便
所以就會有這種辦事慣例跟遊戲規則搭不起來的事情發生......
看到這邊. 很多人一定也覺得奇怪
怎麼著名的聖潔盧教授案件. 全國Top家教中心案件
跟我說的都不一樣耶?
都是被告的鄉民組嘉義旅行團或高雄旅行團過去作筆錄啊?
但我覺得這方式還是可行的. 而且是白紙黑字
至少可幫你前兩關都不用特地奔波過去
只是當時的鄉民都沒有用這個方法吧
不過像我的案件轉到台中地檢署. 但我戶籍地不在台中
到時要轉的時候要用什麼管道跟檢察官申請移交就要等我碰到再研究了 XD
這方法在網路上其實也找得到
http://theoleaves.pixnet.net/blog/post/31005252
雖然最後的結果並不相同. 但我自己親身證明了這方式的確是有用的
一切照規定來. 先程序後實質
我只是要求我本身擁有的權利. 並不是要找你偵查隊的麻煩
希望能夠幫到原po. 以及不吝於分享求職心得卻被公司惡告的廣大朋友
如有問題歡迎批評指教~
當然也希望能拋磚引玉
看有沒有人要繼續補上第三關之後的攻略來給小弟我一些準備 XDDDDDD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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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3-03-10T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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