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律師國考改制 東吳法律系系學會發起 - 考試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7-05-16T15:25
at 2017-05-16T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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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個揭露:小弟已經考上了,如果不喜歡上榜者說三道四,還是左轉比較省事。之所以不用既得利益者的詞,原因也就是小弟也還沒進到能壟斷利益與話語權的那一群,只不過是卡在考生與執業律師間的尷尬角色而已。
制度的修正常會涉及世代間的對立,臺灣人已經看得很多了,典型的例子如最近的年金改革。這些變動的共同特徵往往在於:使後一代面臨較上一代不利的情況,衝突也經常在這裡發生,雖然那些被改革的事項究竟離個人有多遙遠,能否談上權利侵害一事都還有疑問,但活生生的剝奪感與壓榨也騙不了人,因此有所不滿是正常的。但是從事情的另一面來看,我們也知道任何制度都不能擔保其永恆不變,因此討論的焦點往往不會在「能不能改」,而是轉移到「為何改、如何改」之上,改革的正當性通常也在這裡的論證中建立。
尤其對於法律人更是如此。我無意建立某種專門知識的傲慢,但這個群體所受的訓練,其中的核心能力就是對於事實與價值的辯證、分析。我們常去笑某立委又提出了可笑的買票法案、嘩眾取寵法案等(君不見那個說精神病患要治療完畢才開始算刑期的台南市長參選人?),那我們自己在進行對話時,同樣也該避免訴諸情感喊話與不理性,那才是說服人的根本。
對於考選部最近提出的修正草案,若將律師高考第二試的條件列舉出來,可以發現:
-----
現行制度
積極條件
(1)第二試總成績位於該選考科目(類組)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
消極條件
(1)第二試任一科目為零分
(2)第二試總成績扣除選考科目後,分數未達第二試所有應考人之前50%
修正草案
積極條件
(1)第二試總成績位於該選考科目(類組)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
消極條件
(1)第二試任一科目為零分
(2)第二試總成績扣除國文及選考科目後,未達400分[*]
-----
現行制度下的消極條件(2)基本上可以當作不存在,能夠同時滿足積極條件(1)與消極條件(2)的案例,實在稀少,因此拔掉這點的影響實際上微乎其微。最大的爭議其實就是新制的消極資格(2),但是400分門檻的影響範圍究竟如何,就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性。
第二試總成績扣掉國文與選考科目後,剩下800分,因此400分門檻的意思就是法學專業科目的平均需達50分。若與現今制度作比較,105年律師高考四個組別的錄取總分(加計國文與選考)約在498~508分,如果很簡單的將其換算為百分位數,約莫也是平均50分的水準,差異不大。
但是,各科拿分的難易度是否相同,目前沒辦法拿到原始數據來做驗證。比如說會有些人覺得國文因為有選擇題,比較容易拿分;有人認為選考才上路兩年,題庫難度與給分標準都比較寬鬆。因此這兩個科目的得分會稍高於平均,其他法學專業科目的得分平均之下,分布就會低一些。如果這個說法符合大多數的人的感覺的話,那麼一個在105年拿到500分的人,扣掉國文與選考,剩下的分數很可能是不到400分的。
如果上面的說法能被同意,那麼400分門檻會影響到的,就是現行制度下上榜者中吊車尾的那一群,尤其是法學專業能力所拿的分數沒那麼高,而透過國文與選考來衝總分的人,在新制下很可能就過不了關。
但是,會影響到的人究竟有多少?除非拿到所有考生各科的原始分數,否則純粹想像上是極為有限的。不過,新制確實有助於逼考生更努力去讀選考與國文以外的法科,這與修正草案說明中「增進四大核心能力水準」的說法是相符的。
這個說法容易被挑戰的一點在於,考試分數與律師專業間的關聯性究竟有多少?這也是很難回答的問題。但持平而論,考卷分數拿的高確實不等於能做好律師,但一個能在這種考試中拿到高分的人,至少他的法釋義學能力能獲得一定的擔保。筆者目前還在唸書,身邊具有司法官資格的人並不稀奇,105年的律師四組榜首有三位是同學,各組前二十名的人也是每天都能在課堂與系館中遇到。這些人的共通點多是大四升碩一,沒有太多社會經驗,但應屆畢業就把國考全部解決的。你說他們有沒有執業的即戰力呢?老實說我不認為。筆者也有司法官與律師的資格,但筆者同樣不認갊뀊自己現在就有做好這兩份工作的能力。
但是他們法學專業的水準如何?這點倒沒有太多疑問。大家都能寫出不錯的課堂書面報告,研討課、期中上台報告,甚至是做法律扶助時,這些能力都在眾人的目光下被檢視。
即使是這樣,大家與執行律師業務所需的能力之間仍然是有落差的。坦白說這不能怪誰,畢竟法學教育並沒有教我們怎麼作一個律師。大學教育經常面臨兩種價值的衝突,大學一方面認為自己不能屈居為職業訓練所,一方面又強調產學合作、弭平學用落差,然而這兩個價值的實踐經常有所衝突,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其所產出的學生,在這兩端均有所不足。
如果連上榜者最頂尖的一些人都這樣了,那吊車尾上榜的人,甚至落榜的人又是什麼樣的情況?
換句話說,律師的專業能力好不好,在現行制度下其實不只是大學的問題,職業訓練制度也得負一部份的責任。
但我們對於這個修正草案的回應是什麼呢?引起討論的東吳系學會提出「違反法律明確性」、「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限制人民職業選擇之自由」、「手段目的連結不當」、「低錄取率違背世界潮流」、「欠缺配套」等理由,要不是所言空泛,就是根本沒打到癢處。就更別提某些「考上的人也要每年回來測試法學能力」這種論調了。
換句話說,這個草案到底對未來的考生造成什麼影響?這個影響真的重大嗎?這個影響真的不可接受嗎?
大學系學會是最接近法學養成教育的一群,如果不能針對問題的核心進行討論,就真的有些可惜。但這是東吳同學的錯嗎?或許也未必,會在大二大三時就會去逛考選部的網站,甚至瞭解律師考試制度的人,可能挺稀有的。我也要到大學畢業、考過國考後,才比較明白這個考試跟我過去學習的關連性,在校的同學如果看的還不夠深入,也只是他們仍欠缺實戰經驗而已。
本文實際上沒有能力去談法學教育要怎麼改革。然而,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坦然面對的,其實就是以下這句話:
錄取的門會窄一些,但認真學習的人根本無須害怕。
正如開頭就提出的,我們欠缺對於制度永恆不變的信賴基礎,然而只要制度對於所有人是公平的,它就是公平的。甚至更不客氣的說,如果在律師高試中拿不到前10%的成績,那你的法學能力真的足以應付專業的需求嗎?
很多人都認為現行的第二試測驗不出執業的能力,筆者認為這句話說對一半。職業上會需要的特別法適用、實務見解查找、事實調查、訴訟策略擬定,甚至是跨科際的知識整合、團隊合作,第二試都不能提供什麼幫助。但第二試也不是毫無是處,在這種短時間的高壓中,其實很輕易的就能識別出考生的反應速度與分析能力,審題與抓爭點,甚至是閱卷老師的「關鍵字」給分方式,都指向這個能力。你能不能快速的在一大串事實中找出法律問題,並做初步的分析?能通過第二試的人,至少這個能力是沒問題的。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學習大概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了,那讓他們接
著走入執業,也不是那麼不能接受。假如當事人付了一小時幾千元來諮詢,一個專業工作者難道有跟他說「請等我半小時,我翻一下書」的空間嗎?
近幾年的考試常給人一種感覺:考古題越來越少,考點越來越冷門。這其實蠻讓考生困擾的,筆者在去年的試場上,也被公司法的減資、證交法的短線交易(甚至限縮到只考其中一個要件的一個判斷要素)、刑法的脫逃罪、民法的質權等題目給嚇到,這些可都不能說是傳統、熱門爭點。但實際上那又如何?世界在變,紛爭只會更多元、更超出律師在學校中曾學習過的知識範圍,甚至不誇張地說,那些「熱門考點」所涉及的爭議,或許在不久之後,就是機器律師的市場了吧?但也只是筆者的想像而已。要處理新鮮、冷門的紛爭與法律問題,所需求的能力難道是背誦爭點、寫作
模版與自列兩說併陳嗎?還是對於問題的快速分析,以及有邏輯的論述呢?律師考試常被詬病的一點叫做「獨門暗器」,筆者也認為這根本不是問題。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考生「沒看過的東西」只會更多、不會更少。考生沒看過的判決可多了,但我們也不會說某個實務題是「獨門暗器」;就算學者將其專長的研究領域改編成試題,只要知識範圍仍在題綱內,何來獨門暗器可言?法律有其共通的原理原則,要對陌生的爭議做出合理的推論與分析,有紮實唸過書的人,雖不中,亦不遠。更何況我們也沒有證據去說:獨門暗器不照出題者的見解作答,分數就會很難看。
筆者認為現行的律師第二試雖然非常侷限,但要將律師所需的全部能力放入一個專技高考中,也不是我們現有的智慧能夠解決的問題,更不能以其缺陷,來回頭否定這個考試所具備的篩選功能。至於門檻要不要限縮,筆者認為有競爭力的人實在不需要擔憂這個問題。沒有競爭力的人縱然僥倖進了專技人員之門,也只能在最低端的市場搶食吧。
筆者是Er大的信徒,儘管我從不認識他;筆者最近也讀了紐約時報記者 Thomas Friedman 的新作 "Thank you for being late - an optimist's guide to thrive in the age of
accelerations",最近的時局變化太快了,很多時候我們難以跟上其腳步,我們現有的知識也很可能在將來大幅貶值。補習班透過公式化、扁平、偏狹又極其片段的方式在指導學生考試技巧,這樣的技能是否對於學生有所幫助,或許要一段時間以後才能看出來,筆者相信的是把武功練紮實,自然金剛不壞。專技高考之所以為專、之所以為高,在於其知識技能的專門性,對於專業人士有嚴格一些的要求,並無疑問。筆者也相信紮紮實實把法學學懂的考生,要擠進10%或是8%的門檻,並不是什麼難事。早一點通過國考,就有多一些的時間能夠磨練自己的執業技能。
新制如果通過,可以想像的是錄取率會稍降一些,但是否如東吳系學會指出的如此重大,筆者認為倒也未必,筆者反而認為法律系的學生是最無庸擔心此次新制的一群。法律系學生無論是準備時間(四、五年學制)、學習密度(必修課、選修課、科際整合知識)、學習資源(圖書館、法學教授、networking),任何一項都非學分班、補習班可比,反而是這些管道要訓練非科班的學生考上律師會更困難。這當然會影響到一些人當律師的權利,但國家是不是真的不能對律師市場作調節?或許值得思考。
律師公會與考選部的手法確實是蠻難看的,比如若要真正確保錄取者的專業能力,門檻應該要一次拉高到440分以上,如此每年只錄取約一百名律師,其實已相當於司法官水準。對於這群法學能力基礎堪用的人做職業訓練,也算省事,還能節省訓練成本。但明顯的是他們也知道律師考試跟職業能力沒有那麼強的關連性,才不敢把門關到這麼小。但我們也能知道的是,除非從法學教育到法律服務市場整個大洗牌,否則未來律師之門恐怕也不會更寬回去了,那麼對於現在的考生而言,或許還是務實一點比較實在。
廢話有點多,感謝看到這裡的朋友。新制沒有那麼可怕,在養成制度改變之前,先培養好自己在未來所需的法學專業能力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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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修正常會涉及世代間的對立,臺灣人已經看得很多了,典型的例子如最近的年金改革。這些變動的共同特徵往往在於:使後一代面臨較上一代不利的情況,衝突也經常在這裡發生,雖然那些被改革的事項究竟離個人有多遙遠,能否談上權利侵害一事都還有疑問,但活生生的剝奪感與壓榨也騙不了人,因此有所不滿是正常的。但是從事情的另一面來看,我們也知道任何制度都不能擔保其永恆不變,因此討論的焦點往往不會在「能不能改」,而是轉移到「為何改、如何改」之上,改革的正當性通常也在這裡的論證中建立。
尤其對於法律人更是如此。我無意建立某種專門知識的傲慢,但這個群體所受的訓練,其中的核心能力就是對於事實與價值的辯證、分析。我們常去笑某立委又提出了可笑的買票法案、嘩眾取寵法案等(君不見那個說精神病患要治療完畢才開始算刑期的台南市長參選人?),那我們自己在進行對話時,同樣也該避免訴諸情感喊話與不理性,那才是說服人的根本。
對於考選部最近提出的修正草案,若將律師高考第二試的條件列舉出來,可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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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
積極條件
(1)第二試總成績位於該選考科目(類組)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
消極條件
(1)第二試任一科目為零分
(2)第二試總成績扣除選考科目後,分數未達第二試所有應考人之前50%
修正草案
積極條件
(1)第二試總成績位於該選考科目(類組)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
消極條件
(1)第二試任一科目為零分
(2)第二試總成績扣除國文及選考科目後,未達4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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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下的消極條件(2)基本上可以當作不存在,能夠同時滿足積極條件(1)與消極條件(2)的案例,實在稀少,因此拔掉這點的影響實際上微乎其微。最大的爭議其實就是新制的消極資格(2),但是400分門檻的影響範圍究竟如何,就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性。
第二試總成績扣掉國文與選考科目後,剩下800分,因此400分門檻的意思就是法學專業科目的平均需達50分。若與現今制度作比較,105年律師高考四個組別的錄取總分(加計國文與選考)約在498~508分,如果很簡單的將其換算為百分位數,約莫也是平均50分的水準,差異不大。
但是,各科拿分的難易度是否相同,目前沒辦法拿到原始數據來做驗證。比如說會有些人覺得國文因為有選擇題,比較容易拿分;有人認為選考才上路兩年,題庫難度與給分標準都比較寬鬆。因此這兩個科目的得分會稍高於平均,其他法學專業科目的得分平均之下,分布就會低一些。如果這個說法符合大多數的人的感覺的話,那麼一個在105年拿到500分的人,扣掉國文與選考,剩下的分數很可能是不到400分的。
如果上面的說法能被同意,那麼400分門檻會影響到的,就是現行制度下上榜者中吊車尾的那一群,尤其是法學專業能力所拿的分數沒那麼高,而透過國文與選考來衝總分的人,在新制下很可能就過不了關。
但是,會影響到的人究竟有多少?除非拿到所有考生各科的原始分數,否則純粹想像上是極為有限的。不過,新制確實有助於逼考生更努力去讀選考與國文以外的法科,這與修正草案說明中「增進四大核心能力水準」的說法是相符的。
這個說法容易被挑戰的一點在於,考試分數與律師專業間的關聯性究竟有多少?這也是很難回答的問題。但持平而論,考卷分數拿的高確實不等於能做好律師,但一個能在這種考試中拿到高分的人,至少他的法釋義學能力能獲得一定的擔保。筆者目前還在唸書,身邊具有司法官資格的人並不稀奇,105年的律師四組榜首有三位是同學,各組前二十名的人也是每天都能在課堂與系館中遇到。這些人的共通點多是大四升碩一,沒有太多社會經驗,但應屆畢業就把國考全部解決的。你說他們有沒有執業的即戰力呢?老實說我不認為。筆者也有司法官與律師的資格,但筆者同樣不認갊뀊自己現在就有做好這兩份工作的能力。
但是他們法學專業的水準如何?這點倒沒有太多疑問。大家都能寫出不錯的課堂書面報告,研討課、期中上台報告,甚至是做法律扶助時,這些能力都在眾人的目光下被檢視。
即使是這樣,大家與執行律師業務所需的能力之間仍然是有落差的。坦白說這不能怪誰,畢竟法學教育並沒有教我們怎麼作一個律師。大學教育經常面臨兩種價值的衝突,大學一方面認為自己不能屈居為職業訓練所,一方面又強調產學合作、弭平學用落差,然而這兩個價值的實踐經常有所衝突,最後的結果往往是其所產出的學生,在這兩端均有所不足。
如果連上榜者最頂尖的一些人都這樣了,那吊車尾上榜的人,甚至落榜的人又是什麼樣的情況?
換句話說,律師的專業能力好不好,在現行制度下其實不只是大學的問題,職業訓練制度也得負一部份的責任。
但我們對於這個修正草案的回應是什麼呢?引起討論的東吳系學會提出「違反法律明確性」、「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限制人民職業選擇之自由」、「手段目的連結不當」、「低錄取率違背世界潮流」、「欠缺配套」等理由,要不是所言空泛,就是根本沒打到癢處。就更別提某些「考上的人也要每年回來測試法學能力」這種論調了。
換句話說,這個草案到底對未來的考生造成什麼影響?這個影響真的重大嗎?這個影響真的不可接受嗎?
大學系學會是最接近法學養成教育的一群,如果不能針對問題的核心進行討論,就真的有些可惜。但這是東吳同學的錯嗎?或許也未必,會在大二大三時就會去逛考選部的網站,甚至瞭解律師考試制度的人,可能挺稀有的。我也要到大學畢業、考過國考後,才比較明白這個考試跟我過去學習的關連性,在校的同學如果看的還不夠深入,也只是他們仍欠缺實戰經驗而已。
本文實際上沒有能力去談法學教育要怎麼改革。然而,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坦然面對的,其實就是以下這句話:
錄取的門會窄一些,但認真學習的人根本無須害怕。
正如開頭就提出的,我們欠缺對於制度永恆不變的信賴基礎,然而只要制度對於所有人是公平的,它就是公平的。甚至更不客氣的說,如果在律師高試中拿不到前10%的成績,那你的法學能力真的足以應付專業的需求嗎?
很多人都認為現行的第二試測驗不出執業的能力,筆者認為這句話說對一半。職業上會需要的特別法適用、實務見解查找、事實調查、訴訟策略擬定,甚至是跨科際的知識整合、團隊合作,第二試都不能提供什麼幫助。但第二試也不是毫無是處,在這種短時間的高壓中,其實很輕易的就能識別出考生的反應速度與分析能力,審題與抓爭點,甚至是閱卷老師的「關鍵字」給分方式,都指向這個能力。你能不能快速的在一大串事實中找出法律問題,並做初步的分析?能通過第二試的人,至少這個能力是沒問題的。具有這種能力的人,學習大概也不會有什麼大問題了,那讓他們接
著走入執業,也不是那麼不能接受。假如當事人付了一小時幾千元來諮詢,一個專業工作者難道有跟他說「請等我半小時,我翻一下書」的空間嗎?
近幾年的考試常給人一種感覺:考古題越來越少,考點越來越冷門。這其實蠻讓考生困擾的,筆者在去年的試場上,也被公司法的減資、證交法的短線交易(甚至限縮到只考其中一個要件的一個判斷要素)、刑法的脫逃罪、民法的質權等題目給嚇到,這些可都不能說是傳統、熱門爭點。但實際上那又如何?世界在變,紛爭只會更多元、更超出律師在學校中曾學習過的知識範圍,甚至不誇張地說,那些「熱門考點」所涉及的爭議,或許在不久之後,就是機器律師的市場了吧?但也只是筆者的想像而已。要處理新鮮、冷門的紛爭與法律問題,所需求的能力難道是背誦爭點、寫作
模版與自列兩說併陳嗎?還是對於問題的快速分析,以及有邏輯的論述呢?律師考試常被詬病的一點叫做「獨門暗器」,筆者也認為這根本不是問題。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考生「沒看過的東西」只會更多、不會更少。考生沒看過的判決可多了,但我們也不會說某個實務題是「獨門暗器」;就算學者將其專長的研究領域改編成試題,只要知識範圍仍在題綱內,何來獨門暗器可言?法律有其共通的原理原則,要對陌生的爭議做出合理的推論與分析,有紮實唸過書的人,雖不中,亦不遠。更何況我們也沒有證據去說:獨門暗器不照出題者的見解作答,分數就會很難看。
筆者認為現行的律師第二試雖然非常侷限,但要將律師所需的全部能力放入一個專技高考中,也不是我們現有的智慧能夠解決的問題,更不能以其缺陷,來回頭否定這個考試所具備的篩選功能。至於門檻要不要限縮,筆者認為有競爭力的人實在不需要擔憂這個問題。沒有競爭力的人縱然僥倖進了專技人員之門,也只能在最低端的市場搶食吧。
筆者是Er大的信徒,儘管我從不認識他;筆者最近也讀了紐約時報記者 Thomas Friedman 的新作 "Thank you for being late - an optimist's guide to thrive in the age of
accelerations",最近的時局變化太快了,很多時候我們難以跟上其腳步,我們現有的知識也很可能在將來大幅貶值。補習班透過公式化、扁平、偏狹又極其片段的方式在指導學生考試技巧,這樣的技能是否對於學生有所幫助,或許要一段時間以後才能看出來,筆者相信的是把武功練紮實,自然金剛不壞。專技高考之所以為專、之所以為高,在於其知識技能的專門性,對於專業人士有嚴格一些的要求,並無疑問。筆者也相信紮紮實實把法學學懂的考生,要擠進10%或是8%的門檻,並不是什麼難事。早一點通過國考,就有多一些的時間能夠磨練自己的執業技能。
新制如果通過,可以想像的是錄取率會稍降一些,但是否如東吳系學會指出的如此重大,筆者認為倒也未必,筆者反而認為法律系的學生是最無庸擔心此次新制的一群。法律系學生無論是準備時間(四、五年學制)、學習密度(必修課、選修課、科際整合知識)、學習資源(圖書館、法學教授、networking),任何一項都非學分班、補習班可比,反而是這些管道要訓練非科班的學生考上律師會更困難。這當然會影響到一些人當律師的權利,但國家是不是真的不能對律師市場作調節?或許值得思考。
律師公會與考選部的手法確實是蠻難看的,比如若要真正確保錄取者的專業能力,門檻應該要一次拉高到440分以上,如此每年只錄取約一百名律師,其實已相當於司法官水準。對於這群法學能力基礎堪用的人做職業訓練,也算省事,還能節省訓練成本。但明顯的是他們也知道律師考試跟職業能力沒有那麼強的關連性,才不敢把門關到這麼小。但我們也能知道的是,除非從法學教育到法律服務市場整個大洗牌,否則未來律師之門恐怕也不會更寬回去了,那麼對於現在的考生而言,或許還是務實一點比較實在。
廢話有點多,感謝看到這裡的朋友。新制沒有那麼可怕,在養成制度改變之前,先培養好自己在未來所需的法學專業能力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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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7-05-17T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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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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