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小弟目前還是在試用期三個月以內,但做了一陣子之後發現
不是很適合這公司的工作,所以已經在口頭上向主管提出離職,
而爬文中有看到一些提出離職的時間點規範如下:
====================
預告期的時間
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這樣我連第一點的條件都沒有滿(未滿三個月),是否告知的時間點可以短於10日呢?
主要會想要這樣子詢問,是因為爬文的文章裡面都有提到提出提直的"書面文件"以佐證
(我目前只有口頭上的告知、無文書或是信件)
,但主管在對談中似乎有跟我提到""可能無法在我指定的日期內完成離職手續"",
這樣子萬一遇上拖泥帶水的流程,我是否可以直接時間一到就不去了呢?
PS:勞保、跟 健保都可以不用自行退保,然後新公司直接銜接上嗎?
--
不是很適合這公司的工作,所以已經在口頭上向主管提出離職,
而爬文中有看到一些提出離職的時間點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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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的時間
勞基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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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連第一點的條件都沒有滿(未滿三個月),是否告知的時間點可以短於10日呢?
主要會想要這樣子詢問,是因為爬文的文章裡面都有提到提出提直的"書面文件"以佐證
(我目前只有口頭上的告知、無文書或是信件)
,但主管在對談中似乎有跟我提到""可能無法在我指定的日期內完成離職手續"",
這樣子萬一遇上拖泥帶水的流程,我是否可以直接時間一到就不去了呢?
PS:勞保、跟 健保都可以不用自行退保,然後新公司直接銜接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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