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未滿60歲且有收入的公婆合併申報綜所稅嗎? - 全家
By Vanessa
at 2010-05-25T00:00
at 2010-05-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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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達人您好:
98年我的公公有薪資所得200000元,婆婆有薪資所得100000元,公公和婆婆未滿60歲,我和先生是高所得,又有扣繳稅額,因此公公將全家人合在一起申報,退稅帳戶用公公的銀行戶頭,以便他本人收到退稅,請問這樣申報正確嗎?
Update:
稅務達人您好:
如果公公自己申報,婆婆做直系親屬被我們申報扶養,這樣她的所得100000元可以用薪資免稅扣除,我們可增加她的免稅額82000元,請問可以這樣申報嗎?
98年我的公公有薪資所得200000元,婆婆有薪資所得100000元,公公和婆婆未滿60歲,我和先生是高所得,又有扣繳稅額,因此公公將全家人合在一起申報,退稅帳戶用公公的銀行戶頭,以便他本人收到退稅,請問這樣申報正確嗎?
Update:
稅務達人您好:
如果公公自己申報,婆婆做直系親屬被我們申報扶養,這樣她的所得100000元可以用薪資免稅扣除,我們可增加她的免稅額82000元,請問可以這樣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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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0-05-29T10:56
at 2010-05-29T10:56
98年我的公公有薪資所得200000元,婆婆有薪資所得100000元,公公和婆婆未滿60歲,我和先生是高所得,又有扣繳稅額,因此公公將全家人合在一起申報,退稅帳戶用公公的銀行戶頭,以便他本人收到退稅,請問這樣申報正確嗎?
答:公公、婆婆均未滿60歲,且年收入均大於82000(免稅額),很難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認定。 所以不能全家人合在一起申報。你們夫妻合併申報一戶,你公公和婆婆另外合併申報一戶。
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財政部890907財稅第0890455918號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98年度免稅額$82,000)符合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可申報列為扶養親屬。
2010-05-27 22:25:15 補充:
稅務達人您好:
如果公公自己申報,婆婆做直系親屬被我們申報扶養,這樣她的所得100000元可以用薪資免稅扣除,我們可增加她的免稅額82000元,請問可以這樣申報嗎?
答:會有困難ㄡ,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98年度免稅額$82,000)符合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可申報列為扶養親屬。
婆婆有薪資所得100000元> (98年度免稅額$82,000) 稅務員審核很難通過,會被剃除,補繳稅金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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