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遇到一些關於離職的問題;大概描述一下目前的狀況:
1. 工作年資:三年
2. 離職書提出日:10/8 (親自遞交...這沒有紀錄可以查)
3. 於三十天前預告,我的離職日為11/6。但是我的主管以交接為由,要我待到12/14;
而我也在離職單上把離職日填上12/14了。若實際上我在11/6離職而不是文件上的
12/14,請問會有什麼樣的法律上的問題嗎?
這幾天愈想愈不合理,沒有理由要多待到12/14,但因為單子上已經簽了,實在無法接受
還要多待一個多月....
麻煩大家回答,謝謝...(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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