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扣薪最常見五種狀況 忘刷卡排名 - 離職
By Lauren
at 2022-05-28T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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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941469
員工被扣薪最常見五種狀況 忘刷卡排名第1
2022/05/28 11:09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沒參加老闆家人的喪禮居然被扣薪水?勞資爭議中最常發生的就
是「工資給付」爭議,勞動部統整最常接到勞工申訴的五大工資給付爭議,被扣薪水的原因
五花八門,其中最常見的是「忘記打卡」,勞動部提醒,雇主若違反法令任意扣薪,經勞工
檢具事證申訴,查證屬實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指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
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經常發生雇主因不清楚
相關規定,以各種理由扣減勞工工資。勞動部統整最常見的五大類型爭議,第一類就是民眾
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
王金蓉解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錄勞工的出勤紀錄,其實是雇主的
義務,實務上為了完成相關紀錄,會以簽到簿、打卡刷卡等作法來完成,但按照法令規定,
只要勞工有出勤提供勞務,雇主就要給付工資,不能單純以勞工「未刷卡」的理由,就扣發
勞工的工資。
第二,經常有民眾發現,在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最常
見的就是百貨服務業的「神秘客」制度,因勞工的分數未達標遭扣薪;也有餐飲業員工的送
餐流程未符合規定,直接被以該道餐點的價位扣款;甚至有老闆家人往生,要求員工參加其
家人喪禮,沒有參加的就被扣薪。
王金蓉表示,勞工都會與雇主約定工作內容,雖然部分勞工的確屬「行政職」,平常就需幫
老闆跑腿,但如果是上班時間內的工作可能沒有問題,但若不是雙方約定的工作,但勞工仍
有履行他原本該做的工作,雇主還是應該給付薪資,不能以「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第三類則是雇主片面調降工資調降,部分雇主片面以「業績不好」等理由,「未經協商就減
薪」、「片面取消薪資中的津貼項目」,也有雇主「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王金
蓉解釋,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在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都需經
過勞資協商,雙方同意後才能調降。
第四類則是在勞工離職後,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理由
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
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
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五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
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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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扣薪最常見五種狀況 忘刷卡排名第1
2022/05/28 11:09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沒參加老闆家人的喪禮居然被扣薪水?勞資爭議中最常發生的就
是「工資給付」爭議,勞動部統整最常接到勞工申訴的五大工資給付爭議,被扣薪水的原因
五花八門,其中最常見的是「忘記打卡」,勞動部提醒,雇主若違反法令任意扣薪,經勞工
檢具事證申訴,查證屬實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指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
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經常發生雇主因不清楚
相關規定,以各種理由扣減勞工工資。勞動部統整最常見的五大類型爭議,第一類就是民眾
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
王金蓉解釋,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記錄勞工的出勤紀錄,其實是雇主的
義務,實務上為了完成相關紀錄,會以簽到簿、打卡刷卡等作法來完成,但按照法令規定,
只要勞工有出勤提供勞務,雇主就要給付工資,不能單純以勞工「未刷卡」的理由,就扣發
勞工的工資。
第二,經常有民眾發現,在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最常
見的就是百貨服務業的「神秘客」制度,因勞工的分數未達標遭扣薪;也有餐飲業員工的送
餐流程未符合規定,直接被以該道餐點的價位扣款;甚至有老闆家人往生,要求員工參加其
家人喪禮,沒有參加的就被扣薪。
王金蓉表示,勞工都會與雇主約定工作內容,雖然部分勞工的確屬「行政職」,平常就需幫
老闆跑腿,但如果是上班時間內的工作可能沒有問題,但若不是雙方約定的工作,但勞工仍
有履行他原本該做的工作,雇主還是應該給付薪資,不能以「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第三類則是雇主片面調降工資調降,部分雇主片面以「業績不好」等理由,「未經協商就減
薪」、「片面取消薪資中的津貼項目」,也有雇主「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王金
蓉解釋,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在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都需經
過勞資協商,雙方同意後才能調降。
第四類則是在勞工離職後,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理由
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
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
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五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
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
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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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2-05-26T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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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2-05-31T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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