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年資可否並入公務人員年資? - 考試
By Lucy
at 2015-02-05T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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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ny103 (littlekenny)》之銘言:
: 請問各位,假設今天已在經濟部下的國營事業(台灣菸酒,雖然已經民營化)工作幾年了
: ,那之後考上普考,之前在台菸的退休年資可以一併算入嗎?還是要重新計算?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7231
您好:
您詢問公營事業人員離職後,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且分發任用,曾任公營
事業年資得否提敘俸級、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休假年資的問題,已交由銓敘部處理並為您
說明如下:
一、有關提敘俸級部分:
(一)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
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
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二、公營事業機構
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二)據上,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的年資,須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
績優良等要件,始得採計提敘俸級。
二、有關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部分:
(一)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5條規定:「(第1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
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
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
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
得採計。……(第3項)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公營事業
人員年資,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
繳退撫基金費用。……」第3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併計,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退撫新制實施前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依
本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及本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得予併計之年資如下:……五、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
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次依本部90年12月26日
90退三字第2094389號函略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如為各事
業機構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
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則於依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公務人
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公營事業職員之年資,則須依退休法規定,辦理補繳基金費用本
息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二)據上,依現行法令規定,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員的年資,須得依其單行退休規
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未曾領取退離或資遣給與,並於轉任為公務人員
之日起5年內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該段年資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有關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部分:
(一)依銓敘部76年7月10日76台華典三字第99689號函意旨,公營事業機構兼具勞工及公務
人員雙重身分者,轉任行政機關得併計休假年資。次依該部79年5月11日79台華法一字第
0399128號函略以,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其服務年資同意自79年起,
於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准將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併計休假(按:現係於轉任當年年終併
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例,自次年1月起核給)。
(二)以公務人員休假核給係屬機關人事管理權責,爰有關您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的年資得否
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宜由您日後考試及格分發任用機關,依前開規定覈實認定辦理休
假核計事宜。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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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各位,假設今天已在經濟部下的國營事業(台灣菸酒,雖然已經民營化)工作幾年了
: ,那之後考上普考,之前在台菸的退休年資可以一併算入嗎?還是要重新計算?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7231
您好:
您詢問公營事業人員離職後,如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且分發任用,曾任公營
事業年資得否提敘俸級、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休假年資的問題,已交由銓敘部處理並為您
說明如下:
一、有關提敘俸級部分:
(一)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
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
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二、公營事業機構
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二)據上,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的年資,須符合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
績優良等要件,始得採計提敘俸級。
二、有關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部分:
(一)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15條規定:「(第1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
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
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
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
得採計。……(第3項) 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公營事業
人員年資,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
繳退撫基金費用。……」第3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併計,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退撫新制實施前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依
本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年資及本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得予併計之年資如下:……五、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
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次依本部90年12月26日
90退三字第2094389號函略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如為各事
業機構編制內職員,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
未曾領取退離給與,則於依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得申請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公務人
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任職公營事業職員之年資,則須依退休法規定,辦理補繳基金費用本
息後,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二)據上,依現行法令規定,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員的年資,須得依其單行退休規
則(勞動基準法除外)採計為退休年資,未曾領取退離或資遣給與,並於轉任為公務人員
之日起5年內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後,該段年資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有關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部分:
(一)依銓敘部76年7月10日76台華典三字第99689號函意旨,公營事業機構兼具勞工及公務
人員雙重身分者,轉任行政機關得併計休假年資。次依該部79年5月11日79台華法一字第
0399128號函略以,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其服務年資同意自79年起,
於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准將其轉任前之服務年資併計休假(按:現係於轉任當年年終併
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例,自次年1月起核給)。
(二)以公務人員休假核給係屬機關人事管理權責,爰有關您曾任公營事業機構的年資得否
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宜由您日後考試及格分發任用機關,依前開規定覈實認定辦理休
假核計事宜。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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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5-02-08T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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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5-02-11T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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