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憲法的問題之三 - 工作
By Emily
at 2009-10-25T00:00
at 2009-10-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法律訂有,有特定犯罪者不可以當計程車司機,其是屬於
A對人民工作方法之限制
B對人民工作類型之限制
C對人民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之限制
D對人民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之限制
B為什麼會錯,還有主觀客觀要如何分
A對人民工作方法之限制
B對人民工作類型之限制
C對人民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之限制
D對人民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之限制
B為什麼會錯,還有主觀客觀要如何分
All Comments
By Valerie
at 2009-10-28T08:55
at 2009-10-28T08:55
這是大法官釋字五八四號解釋內容
回去翻一翻吧 理由書裡面講得很清楚~~
主觀條件限制 就是只要有努力就可以達成的 比如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取得證照
客觀條件限制 就是不管如何努力 都無法達到該限制之要求 比如說 須身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才可以擔任空服員
本題是對 "人民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之限制" 因為只要努力盡量不要去犯特定犯罪
就可以當計程車司機 是一般人透過後天努力就可以達成的 所以答案是D
B當然錯 如果把計程車司機當成一種工作類型 那你把"有特定犯罪"的意涵置於何處 充其量也只涉及平等權的問題(理由書有提到 回去翻吧) ~~~
就降啦 喵~~
By Eden
at 2009-10-27T02:25
at 2009-10-27T02:25
2009-10-26 00:27:13 補充:
感謝小熊感謝小熊感謝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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