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稅施42
想請問分割或合併後,價值不變者免徵土地徵值稅可以理解,
但為何價值減少卻要徵土地徵值稅呢?
都減少了還要繳稅,好像有點奇怪
不是應該(利益)增加者徵收土地徵值稅嗎?
Q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土稅39-2
請問這邊的合併計算是甚麼意思?
配偶互相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跟這有關嗎?看不懂合併是指期間?稅率?還是...?
請強者幫忙解惑了謝謝
--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稅施42
想請問分割或合併後,價值不變者免徵土地徵值稅可以理解,
但為何價值減少卻要徵土地徵值稅呢?
都減少了還要繳稅,好像有點奇怪
不是應該(利益)增加者徵收土地徵值稅嗎?
Q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土稅39-2
請問這邊的合併計算是甚麼意思?
配偶互相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跟這有關嗎?看不懂合併是指期間?稅率?還是...?
請強者幫忙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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