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
小弟有個朋友最近剛去一間補習班做導師
大概是10月14號進去的
但他目前有得到一個更好的工作機會
所以就跟補習班說要離職
這邊疑問的是勞基法有規定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話是要提前10天告知
但我朋友他連一個月都還沒滿 所以是可以說走就走嗎?
另外補習班跟他說因為他是10月進去的
所以10月跟11月的薪水要等到12月10號統一發下來
這是合理的嗎?
他們補習班是10號發薪 所以照常理來說10月份的薪水應該是11月10號就該發了吧
怎麼可以因為剛好要離職了就一起合併到12月發放
請問一下各位這樣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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