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發問,請多多包涵。
念到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時,有點疑惑,是否會有讓人撿便宜的機會呢?
法條原文為: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如果我應申報的地價為公告地價的120%,但我在應申報期間內不申報,
是否地政機關以公告地價的80%為我的申報地價?
資質愚鈍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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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到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時,有點疑惑,是否會有讓人撿便宜的機會呢?
法條原文為: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如果我應申報的地價為公告地價的120%,但我在應申報期間內不申報,
是否地政機關以公告地價的80%為我的申報地價?
資質愚鈍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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