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及法律問題 -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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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朋友的朋友代問,因對方家裡需要請外勞(看護工、監護工),
但家中長輩資格不符,所以委請仲介代辦處理,花錢請醫生開立巴氏量表(診斷證明書),
請問若被查到,會有什麼問題?
朋友的朋友委任者、跟仲介代辦、及醫生,各有怎樣的處分?
若是到時外勞已經聘用了,那又有怎樣的處分?
在法律上是會被罰錢外還有什麼責任呢?
罰款金額是多少之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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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14-03-11
就服法第54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
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
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
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
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3-14
我本身就是外勞仲介業者當時我就是因為上述問題遭檢察官調查後來是以社會勞動服務80小時結案醫師也被醫院強迫離職並裁罰數萬元至於雇主呢有的罰三萬有的堅持不承認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外勞還是續用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3-10
偽造文書罪.........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3-10
不罰外勞
罰雇主,仲介及醫師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3-11

外勞已經聘用了,那抓到了判刑可以緩刑易科罰金罰錢一天1000元判ˇ3個月罰款金額是9萬元就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