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算是行政助理+會計助理+繪圖人員
上班時間08:00~17:30,月休6天,薪水22K
中午無午休時間
公司沒有勞健保(要自己去保)
年終20K,沒有一個月
國定假日只准休過年 清明節 端午節 元旦
無特休制度
公司屬於責任制
一定要準時上班,下班時間則是17:30或更晚
無加班費
也就是說請假扣你薪水,加班無給薪是正常的
但是若事情做完,可以隨意使用電腦
由於公司是跟住家在一起的
所以時常要受到老闆娘的碎碎唸轟炸
前4年幾乎每星期都需應老闆娘要求
幫忙他們的接送小孩下課
這公司待了5年
薪水從20K加到22K
這一年來時常上班到晚上6點半~7點多
但因偶爾星期六會請半天假(4小時)
時數相抵銷下並無問題
只是最近假日都已經於2.3星期前
就安排好前往台北處理事情
卻於出發前一天接到老闆電話
要求我晚上+假日都留下來上班
告知已安排好事情要前往台北
確得到"為何你總是一直要去哪去哪,你是有那麼多事情嗎!"的回應
掛電話後想了一下
原本是打算星期日下午喬出2~3小時時間來公司幫忙
等到老闆回來再告知他
但沒想到老闆本人一進到公司
一開口就是:
我現在跟你說,不管你以後有什麼事情約好或是要做的
就算是跟朋友或家人,都要以公司為主
只要公司有事情要你留下來
家人朋友不管是什麼事情都給我取消就對了
不然公司倒了怎麼辦!
還有既然你2.3星期前就安排好事情
那你以後也給我在3星期前請好假
不然都不準請!
當場整個就是錯愕狀態
原本打算星期日下午來的想法
也因為這段話而被我吞了回去= =
原本早在2年多前公司另一個小姐離職時
就跟著他一起離開
但如果同時兩個離職公司就無人可處理事務
因此才會留到現在
結果最近又發生了上述事件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公司是否該離開了呢??
依照勞基法
這公司是否許多方面都已經違法了?
如果要離職
是否要在30天前告知
並讓公司有時間找接替的人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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