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請專業人士為我解答,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我負有子女教育費及生活費之義務,是只全部還是一部份呢?(我名下有不動產與兄弟共有,一個月薪水30000元左右,但有負債.我想請問我有不動產就應該支附全部嗎?女方告我一個月要跟我要15000元,法官判我每月要支付14039元是以當地水準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的.為什麼我要支付全部呢?(與女方生一個女兒)請專業人士為我解惑謝謝!急~~~急
子女教育費及生活費之問題(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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