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離職、特休問題 - 工作
By Christine
at 2012-12-07T00:00
at 2012-1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情:
1. 我沒有簽聘任書也無口頭約定我要做到明年七月
2. 我繼續工作期間已經一年二個月了
我提出的預告離職日為102年1月31日
今天另一位主任找我談,他說因為我的班人數不足十人
實際上從8月讓我接班開始到現在都是虧損的
那時候老闆說要開我這班的時候他有重重的質疑,但老闆說要培訓我、相信我是人才
所以還是開了這個只有5個人的班給我
他說其實沒有簽約對他來說反正有保障的是他不是我
因為這個班的虧損只要攤開來看,他隨時可以終止契約
這個勞基法有說我知道,但他要付我資遣費對不對?
他說他也可以說因為虧損去勞工局申請我留職停薪、或是轉我的職務為工讀
但是他都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考量到我一個人住外面
如果要我走人對我來說是經濟壓力,但我自己都沒有想到過
然後他說,由於這個緣故並不是我要1/31離職就可以,不懂我堅持的點在哪裡
所以他又說,原則上是讓我到1/18,不然他可以讓我轉工讀或留職停薪
我問他那我的工資應該算到何時? 他說就是最後一天1/18
我直接反問他,但勞基法說因為我有預告了如果他要我早走
我是可以要求工資給到我的預告日期 (第十六條後面有說)
但他又說他真的可以直接做到讓我轉成工讀,一月就是時間到了輔導小孩
時間到了就打卡下班這樣
於是乎我暫且無回應什麼
再來,關於特休
他說周周休(周休六日)是我們的福利,所以滿一年只給一天
他說因為勞基法規定每周工時44小時,但是我們工時比較短 (38小時)
所以其他是我們的休息時間(休假之類的),問我是要要求幾日
我說勞基法給的七天呀!
他就說他可以給我,但我之前的休假他要要求賠償(就是星期六吧我猜)
就說,因為我即將要出國了
如果還要調解上法院什麼的絕對很麻煩
要我自己想一下還有什麼問題,是否場面真要弄這麼僵
畢竟現在講這些就真的很現實了
他說特休的問題他會去翻相關法規
特休到底是勞基法規定一年就要給七天
或者是依每年總休假日數及工時去計算,
只要休假天數夠多、工時較少未達標準,就不必給到七天特休
若是這樣我要要求七天特休,那就是賠償之前的休假日
但若真是這樣我會回他就一天就好但我還是有疑問!!
問題:
1. 請問在我沒有簽約下,他虧損、我要自請離職,他能告我什麼嗎?
2. 班級是他開給我接的,有虧損跟我有無關係?
3. 若因虧損他要求我轉工讀或者提前要我離職,是否也是20天的預告日?
是的話我可否沉默到1.1再來跟他談我要1.31離職,
但因他要我1.18離職所以我還是得要我預告期間的費用?
4. 他可否因為我要求1.31離職,他要求我提前離職並要我簽自願離職單?
5. 接第3題,假設談的時候他要我那1.18以後以工讀的職務工作到1.31可以嗎?
6. 特休計算是否以他講的
由於我們工時不到勞基法規定,也給予我們周休二日的福利,
所以他可以只給我們一日而非七日,我要要求七日他即可要求賠償?
已更新項目:
但他先跟我提勞基法
且工作守則裡很多都寫到依勞基法規定
再來~我們公司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所以... 應該可以談勞基法吧?
2 個已更新項目:
薪資問題是,他說我何時離職就是發到那天的薪水。
但我現在的問題是下面的,
因為我有查過~有些說法是
因為我有自請離職,只是公司要我提早離職所以並不算資遣的,
所以我頂多能要到我原本預告期間1.31的薪水不能要求資遣費!
再來就是,他說他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對我留職停薪?
或者是把我的職務做調動成工讀生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沒關係,因為我手邊有勞基法跟施行細則,
但我會問的問題就是... 我真的不太確定的,
不然像那種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白規定的,
還有第七十一條說他工作守則牴觸法規無效的,
我已經很明白告訴主管們了。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知道我是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可以使用16條的規定預告期間。
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工作守則只有發放,也並無簽名兩人皆同意此內容...
1. 我沒有簽聘任書也無口頭約定我要做到明年七月
2. 我繼續工作期間已經一年二個月了
我提出的預告離職日為102年1月31日
今天另一位主任找我談,他說因為我的班人數不足十人
實際上從8月讓我接班開始到現在都是虧損的
那時候老闆說要開我這班的時候他有重重的質疑,但老闆說要培訓我、相信我是人才
所以還是開了這個只有5個人的班給我
他說其實沒有簽約對他來說反正有保障的是他不是我
因為這個班的虧損只要攤開來看,他隨時可以終止契約
這個勞基法有說我知道,但他要付我資遣費對不對?
他說他也可以說因為虧損去勞工局申請我留職停薪、或是轉我的職務為工讀
但是他都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考量到我一個人住外面
如果要我走人對我來說是經濟壓力,但我自己都沒有想到過
然後他說,由於這個緣故並不是我要1/31離職就可以,不懂我堅持的點在哪裡
所以他又說,原則上是讓我到1/18,不然他可以讓我轉工讀或留職停薪
我問他那我的工資應該算到何時? 他說就是最後一天1/18
我直接反問他,但勞基法說因為我有預告了如果他要我早走
我是可以要求工資給到我的預告日期 (第十六條後面有說)
但他又說他真的可以直接做到讓我轉成工讀,一月就是時間到了輔導小孩
時間到了就打卡下班這樣
於是乎我暫且無回應什麼
再來,關於特休
他說周周休(周休六日)是我們的福利,所以滿一年只給一天
他說因為勞基法規定每周工時44小時,但是我們工時比較短 (38小時)
所以其他是我們的休息時間(休假之類的),問我是要要求幾日
我說勞基法給的七天呀!
他就說他可以給我,但我之前的休假他要要求賠償(就是星期六吧我猜)
就說,因為我即將要出國了
如果還要調解上法院什麼的絕對很麻煩
要我自己想一下還有什麼問題,是否場面真要弄這麼僵
畢竟現在講這些就真的很現實了
他說特休的問題他會去翻相關法規
特休到底是勞基法規定一年就要給七天
或者是依每年總休假日數及工時去計算,
只要休假天數夠多、工時較少未達標準,就不必給到七天特休
若是這樣我要要求七天特休,那就是賠償之前的休假日
但若真是這樣我會回他就一天就好但我還是有疑問!!
問題:
1. 請問在我沒有簽約下,他虧損、我要自請離職,他能告我什麼嗎?
2. 班級是他開給我接的,有虧損跟我有無關係?
3. 若因虧損他要求我轉工讀或者提前要我離職,是否也是20天的預告日?
是的話我可否沉默到1.1再來跟他談我要1.31離職,
但因他要我1.18離職所以我還是得要我預告期間的費用?
4. 他可否因為我要求1.31離職,他要求我提前離職並要我簽自願離職單?
5. 接第3題,假設談的時候他要我那1.18以後以工讀的職務工作到1.31可以嗎?
6. 特休計算是否以他講的
由於我們工時不到勞基法規定,也給予我們周休二日的福利,
所以他可以只給我們一日而非七日,我要要求七日他即可要求賠償?
已更新項目:
但他先跟我提勞基法
且工作守則裡很多都寫到依勞基法規定
再來~我們公司有幫我們保勞健保
所以... 應該可以談勞基法吧?
2 個已更新項目:
薪資問題是,他說我何時離職就是發到那天的薪水。
但我現在的問題是下面的,
因為我有查過~有些說法是
因為我有自請離職,只是公司要我提早離職所以並不算資遣的,
所以我頂多能要到我原本預告期間1.31的薪水不能要求資遣費!
再來就是,他說他可以到勞工局申請對我留職停薪?
或者是把我的職務做調動成工讀生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沒關係,因為我手邊有勞基法跟施行細則,
但我會問的問題就是... 我真的不太確定的,
不然像那種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白規定的,
還有第七十一條說他工作守則牴觸法規無效的,
我已經很明白告訴主管們了。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知道我是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可以使用16條的規定預告期間。
這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工作守則只有發放,也並無簽名兩人皆同意此內容...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12-12-07T12:16
at 2012-12-07T12:16
2.離職20日前提出預告即可。<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
3.雇主預告1/18叫您離職(這是【資遣】)<勞基法>第11條第二項。雇主必須給您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請注意條文內容已改為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及預告期間工資。是屬【非自願離職】。
如果是您自己提出1/31辭職,是屬【自願離職】,不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8條。
4.雇主要求您提前離職就是【資遣】,屬【非自願離職】
5.既然鬧得這麼複雜了,為何要再弄得更亂呢?(薪資問題都解決了嗎?)
6.<特休>您是七日而非一日。(雇主講得不對)<勞基法>第38條。
7.不管(工作守則)如何定,有無幫您保勞健保,這都不影響您應受到工作保障的權益,勞雇雙方均可依<勞基法>談論,最重要就是<僱傭>關係存在(勞基法謂之勞雇)。所以勞雇雙方本應遵循<勞基法>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
8.建議您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網,許多有關法令解釋,對您有很大助益。 因為勞工的權益並非只靠<勞基法>,還有許許多多的法律條文值得參考。(如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太多了!)
2012-12-08 00:00:47 補充:
PS.第6條補充說明:<勞基法>第38條既然已有明文規定<特休>條文,雇主不能以工作時間及週休二日來搪塞,而不給<特休>。因為您已連續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1年2個月了。
安親班有無立案,與勞雇關係存在事實是無關的。因為<民法>勞雇關係=而衍生出=<勞基法>。基於法律上是相配套的。不能因雇主違法營業而雇主自訂法律條文,這是行不通的。
2012-12-08 00:13:40 補充:
非常抱歉!!我所引申<勞基法>第幾條....條文內容未詳細列出,用意是在希望您有空自己多研讀<勞基法>將來在職場上就不會吃虧上當。而且您是從事教育工作,更應熟知法令,以教導他人。
2012-12-08 11:56:32 補充:
PS.第15條與第16條容易搞混對不對?先弄清楚<勞動契約>@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您是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應準用第16條第二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您可以參閱第9條=就可明白自己是屬於何種。
您會引用第71條是正確的(真正合法有效的<工作守則>是要報請<勞工局>審查核備後,並公開揭示。)雖然有些雇主會私訂規則(這就屬於<民法>的契約了=如經雙方認同簽名後,也不能說是無效=只有法官才能裁定>如認為顯失公平,大都以<民法>第247-1條來認定無效。)
By Harry
at 2012-12-10T09:00
at 2012-12-10T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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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足夠的錢~我可以自己去打嗎?
還是要有家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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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12-07T00:00
at 2012-12-0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