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的正確觀念 - 離職
By Isabella
at 2016-10-15T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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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睡不著,來談談「定期契約」的觀念好了,也解答一下版上經常討論
定期契約的思考誤區。
定期契約記載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前段:「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
不定期契約。」。
勞委會89年3月31日函: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係以繼
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
約採取嚴格性之解釋。是雇主僱用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也
就是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否則自不得與勞
工簽訂定期契約,而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相悖。
這裡透露出幾個重要觀念:
1.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依據勞動部函釋「非繼續性工
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
職務工作而言。我講白話文,「非繼續性工作」就是指雇主已知目的達成該職
務就會消滅的工作。
2.定期契約只有四種型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例:工廠改建聘請監工一名,約定改建完成該職缺即消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產假職務代理人,當請產假的勞工復職之日,該職缺即消滅。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小黃瓜、鮪魚季等原物料因素,於當年度原物料告竭時該職缺即消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建水壩與工程師簽約5年定期契約,於水壩完成時該職缺消滅。
3.經常性經濟活動衍生的工作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例:派遣業不能與派遣人員簽訂定期契約。
運輸業不能與司機簽訂定期契約。
冷凍食品工廠不能與包裝員簽訂定期契約。
4.試用期契約不能解釋為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通知勞工自行離職,拒
發資遣費。既然有考核留用機制,就難以主張為定期契約。
5.一個員工不可能在職務無任何變動的狀況下,自不定期契約變成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通知勞工,自105年1月1日起,改成一年一簽。
6.兩個工作地點職務性質經費來源均無任何差異的工作,不可能新人是定期
契約,老人是不定期契約。
7.定期契約不以經費來源而設定。
例:學校不可以與資源教室輔導員簽訂定期契約,縱使該經費來自教育部一
年一撥。不得以經費來自國科會補助,而與總務處技工簽訂定期契約,因為
總務工作為經常性業務。
8.不得以公司承攬他人業務為簽訂定期契約之理由。
例:公司為OO電之承攬公司,不得主張與OO電一年一簽而與派遣工簽訂定期
契約。
9.簽訂定期契約應遵守誠信公平原則
定期契約除受上述原則拘束外,亦應當在簽訂契約時有明確之意思表示。不
可能使勞工接收到處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之間之不固定狀態。
罰則:
違法簽訂定期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
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9條第1項...」。
結論:當發生「臨時」被「定期契約到期」的狀況,雇主又以定期契約到期
為由拒發資遣費時,請向勞動局申訴。
參考案例:
https://goo.gl/zP6y2v
https://goo.gl/7bgzBe
https://goo.gl/FePUlc
**內文一點也不幽默,不符合PTT規則,不好意思**
--
定期契約的思考誤區。
定期契約記載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前段:「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
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
不定期契約。」。
勞委會89年3月31日函: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係以繼
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
約採取嚴格性之解釋。是雇主僱用勞工所從事之工作除非是非繼續性工作,也
就是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否則自不得與勞
工簽訂定期契約,而與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相悖。
這裡透露出幾個重要觀念:
1.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換言之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簽定期契約,依據勞動部函釋「非繼續性工
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
職務工作而言。我講白話文,「非繼續性工作」就是指雇主已知目的達成該職
務就會消滅的工作。
2.定期契約只有四種型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例:工廠改建聘請監工一名,約定改建完成該職缺即消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例:產假職務代理人,當請產假的勞工復職之日,該職缺即消滅。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例:小黃瓜、鮪魚季等原物料因素,於當年度原物料告竭時該職缺即消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例:建水壩與工程師簽約5年定期契約,於水壩完成時該職缺消滅。
3.經常性經濟活動衍生的工作不能簽訂定期契約
例:派遣業不能與派遣人員簽訂定期契約。
運輸業不能與司機簽訂定期契約。
冷凍食品工廠不能與包裝員簽訂定期契約。
4.試用期契約不能解釋為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通知勞工自行離職,拒
發資遣費。既然有考核留用機制,就難以主張為定期契約。
5.一個員工不可能在職務無任何變動的狀況下,自不定期契約變成定期契約
例:某公司通知勞工,自105年1月1日起,改成一年一簽。
6.兩個工作地點職務性質經費來源均無任何差異的工作,不可能新人是定期
契約,老人是不定期契約。
7.定期契約不以經費來源而設定。
例:學校不可以與資源教室輔導員簽訂定期契約,縱使該經費來自教育部一
年一撥。不得以經費來自國科會補助,而與總務處技工簽訂定期契約,因為
總務工作為經常性業務。
8.不得以公司承攬他人業務為簽訂定期契約之理由。
例:公司為OO電之承攬公司,不得主張與OO電一年一簽而與派遣工簽訂定期
契約。
9.簽訂定期契約應遵守誠信公平原則
定期契約除受上述原則拘束外,亦應當在簽訂契約時有明確之意思表示。不
可能使勞工接收到處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之間之不固定狀態。
罰則:
違法簽訂定期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
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第9條第1項...」。
結論:當發生「臨時」被「定期契約到期」的狀況,雇主又以定期契約到期
為由拒發資遣費時,請向勞動局申訴。
參考案例:
https://goo.gl/zP6y2v
https://goo.gl/7bgzBe
https://goo.gl/FePU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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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16-10-16T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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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0-19T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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