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01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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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審法16條1項規定,法院應自為判斷

可是專利法101怎麼會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這樣不是違法智審法16條的立法意旨?

又如果專利專責機關優先審查,是否法院應等其審查結果出來再行審判呢?在結果未出來前,法院此時還是要停止審判?

抱歉,我是看書自己看到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理解錯誤,還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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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3-12-09
同學,專101的優先審查是指,假設專利專責機關收到a~z案,
其中w案涉及侵權,那關於w案的專利積極及消極要件機關需先審
查,和智16應該沒衝突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11
所以是指就涉及侵權的舉發案,專利專責機關可以優先審查
的意思嗎?可是就算沒這條規定,他想要先抽什麼案子出
來先審查,本來也是他自己的自由不是嗎?何必有此規定呢
Oscar avatarOscar2013-12-13
再者,若已涉及侵權訴訟案,法院已自為判斷,如果專利專
責機關再予以審查,這樣不是會有歧異的問題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2-16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智審法是後來規定的,目前實務是
以智審法為主喔
Queena avatarQueena2013-12-20
這條和智審16條沒衝突,可以去看92及100年的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