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之雇主與外勞工作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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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例想請專業人士,或是有親身經歷的大大幫我解答:案由:本國雇主甲君依照法令合法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來台,但甲君卻把該名外籍看護工借給住其他縣市的弟弟使用,甲君的弟弟經營餐廳生意,於是他叫外勞除了打掃家裡做家事以外還要外勞幫忙餐廳的清潔工作,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並且全年無休,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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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ut avatarPuput2010-12-03
你好1)甲君和其弟是否違法?如是,則應個別處何種罰則?甲君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甲君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
Poppy avatarPoppy2010-11-30
版大可以檢舉,每件是5000元的獎金,關於外勞的規定,還會修改,本來是來台工作9年,會改為12年(最長),還可以自由選擇雇主喔
James avatarJames2010-12-04
Dear:1)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引進外勞須申請許可(就業服務法第46條至第49條參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被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罰金(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