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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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21-09-30T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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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閒聊]
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空間嗎?

事實:
屏東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女店員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衝進便利商店徒手強挖女店員眼睛,導致女子一眼視網膜剝落、傷勢嚴重。

據了解,50歲的楊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發病,經常被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在醫院會按時服藥,但出院後就不吃藥,因此病情經常發作。

解題隨想:

1.楊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之重傷罪既遂?
1.1構成要件
1.1.2客觀上楊男之暴行與挖眼行為與女店員傷勢嚴重之結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公?
1.2楊男無阻卻違法事由
1.3罪責層面
按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
上6368判決參照)。查楊男十幾年來多次因精神狀況不佳,並且有數次攻擊村里鄰居民眾的

2.結論:楊男該當刑法第278條之重傷罪既遂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278條
第1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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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Ula avatar
By Ula
at 2021-10-02T21:17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1-10-04T20:49
推 現在媒體看到精神疾病就高潮 根本沒想過當初設第19條的意義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21-10-06T20:22
真的有看完他在講什麼嗎留言ㄎㄎ讚/留言/分享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21-10-08T19:54
在討論可能是原因自由行為不是嗎?樓上有什麼疑惑的點可以說出來大家討論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21-10-10T19:27
去年殺警案的被告也是自行停藥(嘆氣)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21-10-09T16:17
也有主張思覺失調症患者缺乏病識感,故自行停藥是否屬原因自由行為仍有討論空間的,挺值得思考的議題。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21-10-11T15:49
依其智識經驗應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請問如何證明呢?考試時可以不細究,直接如原文這樣直述嗎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21-10-09T16:17
另外,謝謝原po的示範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21-10-11T15:49
重新定義最簡單XD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1-10-09T16:17
其實我只是在思考,如果這種精神狀況要定罪的話「可能可以怎麼有罪?」又剛好查到一個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決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21-10-11T15:49
好像可以當成本案有罪的大前提而有用來涵攝的空間?btw我忘了涵攝「重傷」這個非常重要的點然後我只是一個還沒考上律師的廢材希望拋磚引玉,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最更深入且更有品質的分析非常謝謝大家的討論也期待可以有更多更進一步的討論感恩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21-10-09T16:17
我有疑問,原因自由行為是否應限縮為失去智識前的個別積極行為,且必須與犯罪行為具有密接性?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1-10-11T15:49
像是:故意喝醉酒去打人、故意服用某種藥物然後去傷害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21-10-09T16:17
人......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21-10-11T15:49
也請yoko大提供判決,一起討論喔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21-10-09T16:17
「已知」+「自陷」+「犯罪」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21-10-11T15:49
那我的疑問和樓上同學一樣,可能是「飲酒」與「自行停藥」的行為性質是否可一蓋而論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21-10-09T16:17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21-10-11T15:49
要另外修法吧,19條本來就有爭議跟缺陷存在,如果要適用第三項就是要擴大解釋惹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1-10-09T16:17
所以這樣算是擴大解釋嗎?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21-10-11T15:49
至於您提到的「要怎麼推導才會有罪」,如果我是檢察官的話,可能會提出其當下並未進入精神智識失喪的狀態吧!例如他自己還能好好地走到便利超商、還知道自己要買什麼,只是抗拒戴口罩,情緒管理不佳等,與喝醉用藥那種短暫地不知今夕是何夕之狀態不一樣。 以上是我的看法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21-10-09T16:17
(並用第二項減輕其刑。)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21-10-11T15:49
不知道算不算擴大解釋,但基本上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題目會寫:自行陷入精神障礙階段時有什麼什麼的故意過失。可能有空間可以解釋?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21-10-09T16:17
像鐵路警察二審就改判了(不過我沒看判決書不知道內容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21-10-11T15:49
因沒有病識感自行停藥這問題很大,應該要修成沒得到醫生同意停藥,視同有19條第三項適用
Ula avatar
By Ula
at 2021-10-09T16:17
鐵路殺警案,二審剛好是我這股承辦的老實說當成大的鑑定報告回來,我翻了一下後,當下就覺得法官會改判有罪XDDDD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1-10-11T15:49
審理期日開了二次,第一次是原審與二審的鑑定人都到現場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21-10-09T16:17
接受詰問,檢方與沈正哲醫師多次交鋒,火藥味都有了XDD,判決書我反覆校對幾次,建議可以看看。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21-10-11T15:49
感謝啊!!!我剛剛才在想是不是走了刑訴206,看來我還是有唸點書的哈哈哈!「數個鑑定人」!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21-10-09T16:17
這文章太難 老阿姨不友善無法給建議 看不懂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21-10-11T15:49
雖然這個想法超級恐龍,但若是欲以自由原因行為相繩,可能犯罪情狀會是:劉男平時對自我身心狀態知之甚詳,深知自己只要中午不服藥,下午的行為即無法控制,乃基於當日不服藥之故意.....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21-10-09T16:17
不然寫信給winterrain大大請教一番,或許他有其他見解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21-10-11T15:49
但是他在走進超商的時候並沒有想到要攻擊女店員,而是因為被觸怒而失控,也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嗎?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21-10-09T16:17
我認為依照新聞所說他有攻擊其他人在案等行為,自行停藥應可評價為自陷危險狀態,但並不是為了攻擊女店員而自行停藥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21-10-11T15:49
樓上,女店員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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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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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1-09-30T01:02
在沒有分管契約或是其他約定下,甲乙就A畫應該是共同占有, 甲為了要將A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予丙,必須要移轉自己對於A畫之占有予丙, 而讓乙丙就A畫形成共同占有即可。 可參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頁357。 我直接回應在這裡好了。 你的疑問無非就是兩個, 一是占有的移轉是不是民法第8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