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3個月後資遣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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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3個月後幾天,當天被告知適用期不適任,當天就被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和交接是否為資遣??需要給資遣費嗎??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寫離職證明書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資遣不是應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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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6-17
工作滿3個月後幾天,當天被告知適用期不適任,當天就被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和交接是否為資遣??需要給資遣費嗎??勞基法已廢除試用期,一經雇用即是正式員工。勞基法18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6-16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雅虎搜尋:【*****酒店上班這檔事】